【专题】供应商关注的这些采购难点,你搞懂了没?
供应商可以拿变化后的资质或业绩参与投标吗?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这样合理吗?供应商可以用联合体的业绩来投标吗?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吗?……这些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关注的难点问题,你搞懂了吗?
供应商

【专题】供应商关注的这些采购难点,你搞懂了没?

供应商可以拿变化后的资质或业绩参与投标吗?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这样合理吗?供应商可以用联合体的业绩来投标吗?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吗?……这些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关注的难点问题,你搞懂了吗?

供应商可以拿变化后的资质或业绩参与投标吗?

供应商

​专家认为是可以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同理,如果乙在近三年内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甲也要相应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甲的投标资格就会受到影响。

也就是说,无论合并还是分立,企业的资质均需得到相关审批部门的认定,资质应属于投标人所有并在投标人名下,发生合并、分立前公司名下的资质应办理变更。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业绩,分立后投标人的业绩需要重新评定。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这样合理吗?

供应商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而在采购实际中,有些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两年、甚至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务状况相关材料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这里用“或”说明三者提供其一即可。再加上近年来,承诺制全面推行,财务审计报告可以被供应商承诺函代替。

而要求提供两年、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即要求这个公司起码成立两三年以上,这种做法将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点清理和纠正情形。也明显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供应商可以用联合体的业绩来投标吗?

供应商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与其名称相一致的,在招标文件限定时间内的业绩,是有效的,如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简单地说:谁参加投标,提供谁的业绩。当供应商用联合体的业绩来投标,如果现联合体提供的业绩是由现联合体共同取得的业绩则有效,如果现联合体提供的业绩不是由现联合体共同取得的业绩则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得限定其特定金额、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

供应商能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放弃中标吗?

供应商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供应商辩称原材料价格上涨,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据法律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参与投标本身就得承担风险,如果因为市场风险放弃中标就违法了。因此供应商应该谨慎报价,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再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必须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吗?

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其使用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而将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在法律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财政部第74号令第27条规定,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均无需要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因此,当符合法定情形的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时,可以不用征得供应商的意见。

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吗?

供应商

​首先,供应商是能够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及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所以,即使不具备投标人的资格,只要参加了该项目,认为招标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或者与公众利益相关,在法定期限内就可以质疑。

另外,第十条还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现场购买招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交证明材料,合理吗?

供应商

​有供应商在购买标书时,被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人身份证、授权人在本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和资格要求中的各项证明材料。且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均需现场核查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那么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专家认为,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常规要求是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免费或支付一定费用直接来获得招标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应当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设置门槛条件。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也明确规定不得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报价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被要求出具证明材料,这样规定合理吗?

供应商

​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因此,该供应商提供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其他供应商平均报价的50%时,就要提供书面说明的做法,涉嫌设定最低限价。

其次, 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过往经历中,确实有供应商出现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导致半截工程、质量打折、以次充好、先中标再加价等问题。因此,我们的建议是,评标委员会在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说明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承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采购人则需要加强后期的履约验收。报价低的供应商如果可以诚信履约,就签字;如果报低价的供应商不签诚信履约承诺函,评标委员会按无效投标处理。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