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将修订,或将有39项变化对投标人产生影响
国企参照政采是最短路径
“融合”体现在点点滴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国企并不属于政府采购主体范围。但《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注意到,采购预算4000余万元的“宁波市奉化区城投集团医养综合体-区中医医院建设合作项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项目”采购主体为国企,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法》,监管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据了解,宁波政府采购网开辟“政企区”,其采购项目主体大多为当地国有企业,采购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2019年11月,宁波市鄞州区国有资产发展服务中心发布通知明确规定,该区属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企业采购原则上参照政府采购各级相关规定执行,区政府采购中的协议采购、定点采购、采购限额等也适用于企业采购。
“纳入政府采购监管是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的最短路径。” 浙江省财政厅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张旭东认为,国企采购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的公共采购基本上都包括国企采购,然而我国政府采购却未包括国企采购。国企采购没有法定监管体系,天价采购、奢侈采购频见报道。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巡视力度,仅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对8家央企党组的巡视反馈中就指出了不少采购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大环境下,不论是政策导向还是国企本身,都希望国企能够参照政府采购进行规范。而且中国部分国有企业不仅具有市场竞争的功能,还承担着大量的公共职能,比如供电、供水、铁路等涉及民用民生领域的国有企业。有些资金还来源于财政性资金。这些国有企业采购不宜完全在市场机制下运行,应该受到规范。随着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的推进,这一要求也越来越迫切。怎样去规范,顺应GPA谈判需要?利用政府采购现成的管理体系,显然是最短路径。
他说,当前《政府采购法》正在进行修订,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制度设计上也留出了容纳国企采购的空间。“十四五”期间,有条件的单位和地区,可以积极开展政府采购服务国有企业采购试点。具体思路上,是不是可以对国有企业的支出区分为消费性和经营性两类,分别进行探索。对于消费性支出,大部分是小额零星且经常发生的,可以继续推动国有企业上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对于经营性支出,进一步区分属性,对于地铁、公交、民航等涉及公共性质的货物、服务采购,选择一些项目较多、走出去意愿较强的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对一些具有竞争性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则进行采购。
“在美国贸易单边主义盛行的当前,我们要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国际国内双循环,利用加入GPA进行破局是大概率事件。进行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试点,将为这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前进行练兵,从而在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中抢占战略地位。鉴于国有企业采购体量巨大,这一探索,也将对政府采购制度乃至财政部门本身的管理辐射力产生深远影响。”他告诉记者。
各方期待“两法”加快整合
“‘两法’应该合并,但有很多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如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属性(国企等)、采购限额标准、国家部门归口、法律制度体系等。” 河北大学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中心主任石军广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在采购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都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问题,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情况,选择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该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却错误地套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而且也会使具体项目的监管主体产生困惑。”
“从长远看来,促进‘两法’融合,做好衔接,维护法制统一是现实发展的需要。需要解决法律制度内在的冲突,解决模糊性、不确定性的问题,从而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他说,由于空调供货以及安装类项目根据其属性界定的不同,界定项目属性后适用《招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依据的法条、程序、评标办法、监管主体、采购执行机构、各环节时间要求,甚至于付款方式、供应商权益救济方式、监管部门等,均因其项目属性、预算金额的不同而不同。
“我们期待法规能符合实际需求,让用户选择得到性价比最高的设备。”谈到“两法”融合时,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部长温海斌表示。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事务部徐执华坦言,作为一名招投标行业领域的法律工作者,当然期待“两法”能加快整合。至于“两法”如何协调适用和整合,他引用了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王玲所提建议的一句话,“从国际经验上看,大多数只有政府采购法或是公共采购遵循统一的采购规则,而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则都服从和服务于政府采购。我们支持遵照国际规则和惯例,结合我国采购实践经验,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