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修订这些建议给你哪些启示?
应增加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成本;建议增加“政府采购程序”一章;应充分考虑PPP项目采购特殊性……关于这些修法建议你认同哪些呢?从中又得到了哪些启示呢?
《政府采购法》修法

《政府采购法》修订这些建议给你哪些启示?

应增加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成本;建议增加“政府采购程序”一章;应充分考虑PPP项目采购特殊性……关于这些修法建议你认同哪些呢?从中又得到了哪些启示呢?

深改背景下《政府采购法》修订有哪些重点与难点?

深改背景下《政府采购法》修订有哪些重点与难点?

修订《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整完善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制度保障。深改方案的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是修订《政府采购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思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深改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创新性地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但修法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既涉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新界定,也涉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和不同法律关系的协调;既要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与GPA接轨,更要将我国近二十年来的政府采购的最佳实践提升为法律。故而,修订政府采购应群策群力,集公众智慧,筑采购良法。【详细】

《政府采购法》修改应考虑与国际接轨

刘慧:采购法修改应考虑与国际接轨

“做法律修订工作应该特别慎重、瞻‘前’顾‘后’,在考虑国情的同时充分了解国际大趋势和动态,因为我们处在一个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与国际接轨。”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的“《政府采购法》修订及‘两法’融合研讨会”上,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刘慧建议,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应与国际接轨,跟上国际大趋势。【详细】

缩小网眼,把“鱼”都网入政府采购管理

缩小网眼,把“鱼”都网入政府采购管理

​在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定义中,政府采购具有三个核心要素:一是采购主体;二是资金来源;三是采购对象。

笔者认为,此定义的主要缺陷是增加了限制性内涵,缩小了政府采购的外延。顾名思义,政府采购是指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所有采购,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但现行《政府采购法》所指政府采购,只包含“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对占比很大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这就好比在一条河里捕鱼,由于网眼太大,只能捕获比网眼更大的鱼,但事实上河里占比更多的是比网眼小的鱼,这些更多的鱼都是不受约束的鱼。修订《政府采购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把所有的“鱼”都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详细】

分类管理 全链条设计,重需求决策与履约验收

张承龙:分类管理 全链条设计,重需求决策与履约验收

​“修订《政府采购法》必须考虑对政府采购管理链条的设计,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管的主要是采购人员、代理机构,管的是怎么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张承龙说:“需要对政府采购的整个链条进行管理,买什么、怎么买、买来怎么用,都需要由《政府采购法》或者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政府采购应该加强需求管理,需求管理必须包含需求决策。”

在政府采购链条设计议题上,张承龙强调了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这一头一尾,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关键。“要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应不应该买、以什么标准买、买来以后用得怎么样等问题。”张承龙强调,一个项目从立项时的需求管理设计到采购过程管理,再到采购结束后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的整个链条都应该由《政府采购法》进行规范。【详细】

采购人内控制度怎么构建?新法应予以明确

李成刚:采购人内控制度怎么构建?新法应予以明确

​“《政府采购法》不能只是一部程序法,更应是一部实体法,使用按照政府采购口径统计的预算资金的采购都纳入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的修订应该更加强调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及“两法”融合研讨会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成刚分享了修法建议,“《政府采购法》应朝着采购人责权统一、能够指导采购人实际操作的方向进行修订。”

“《政府采购法》应该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内容都作出规定,比如现在兴起的特许经营、PPP等花纳税人钱的新项目都应该囊括进去,让采购人知道如何操作。”李成刚认为,修法应当遵循法律简洁、程序简单的原则,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完善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详细】

优化顶层设计,应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张承龙:优化顶层设计,应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张承龙认为,对于政府采购的重塑首先应该是政府采购范围的重新设计。“政府采购本应是财政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政府采购应当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仅有10%左右,这一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张承龙坦言,“这个比例,放到大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中来说,其作用就不那么明显了。”张承龙进一步介绍,“要全面规范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尽可能发挥公共资金的价值,这是我们进行政府采购顶层设计的第一步,《政府采购法》修订时可以考虑重新进行政府采购范围的设计,把本应由《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项目,比如政府采购工程、PPP、特许经营等纳入政府采购。”【详细】

明确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采购活动的处理方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入围无效。

但《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中标、成交、入围无效”后采购项目如何处理。而实践中,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又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发生的,往往只能通过供应商救济制度解决,增加了供应商质疑投诉机率,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是否可以赋予采购人处置的权力。【详细】

出台相关配套制度,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

六条修法建议,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

​​《征求意见稿》中还应出台相关配套制度,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钻法律的空子。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第一种,若采购文件本身就有倾向性、排它性和不合理条款,采购时只有一家合格竞标或没有供应商竞标,采用单一来源就不合理,将激发某些采购人努力废标的“兴趣”,废标后随意选用单一来源采购,从而实现某种意图,将严重损害政府采购法的严肃性;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第九种“项目一致性和服务配套要求”的情况,未限定单一来源资金金额和次数,有可能出现以小套大和长期垄断的情况,比如先建一个几十万元的小项目(未到限额标准的操作简单),再以一致性或配套要求建几百万上千元的大项目,去年建了一个项目,今年或明年再此理由继续单一来源建设,如此往复,规避了竞争,目前厂家送系统平台必须买他配套的设备的现象比较常见,就涉嫌非法垄断,如此以后厂家长期控制某地某单位某产品供货更有理由,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不利于科技创新,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详细】

增加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成本

五条修法建议,应增加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成本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采购代理机构及其项目工作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名单,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十)。建议将“一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改为“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活动”。笔者认为,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出现以上十种情形,情节严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成本,达到处罚效果。【详细】

应充分考虑PPP项目采购特殊性

《政府采购法》修订应充分考虑PPP项目采购特殊性

​​目前,PPP项目采购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国库司2014年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该办法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诸多的不一致,导致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障碍。本次财政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把PPP项目采购装进《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适用法律的困惑。但由于PPP项目采购,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不同于传统政府采购。如果新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就PPP项目采购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可能还会给今后的具体操作带来困惑。【详细】

建议增加“政府采购程序”一章

建议增加“政府采购程序”一章

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被全世界所推崇,其之一在于有严谨和规范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既不可缺少,也不可颠倒,它也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措施之一。因此,在法的制定上,必须将大的执行程序进行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放在第三章,即“政府采购方式”前。其主要内容为:1、(预算编制)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详细】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及一定比例的淘汰机制

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价及一定比例的淘汰机制

​鉴于目前实践中评审专家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且考虑一段时间内仍需使用财政部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建议对评审专家建立考核评价及一定比例的淘汰机制。在依法保障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同时,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制约权力,防止其权力滥用。建议设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性、评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的机制,财政部门据此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优胜劣汰;对于发表倾向性意见、评审带有明显倾向性的、严重违反评审程序的评审专家,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诉的权利,财政部门查实后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相应的处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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