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情形都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各自的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必须要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两部法律对必须要招标的情形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专题背景

必须招标的情形都有哪些?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各自的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必须要招标的情形,采购人(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两部法律对必须要招标的情形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必须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一般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中央预算单位目前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地方预算单位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规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

目前,重庆、辽宁、吉林、新疆、西藏、广西、浙江等地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上海、江苏、天津、广东、山西、内蒙古、山东等地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河南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及郑州市本级为400万元,市级(不含郑州市)和县级为200万元。

采购人不得规避公开招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使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必须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招标投标法》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两个维度来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也就是说,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并且满足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就必须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上述一和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


上述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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