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易采通App」
问: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在多数财政部投诉处理案例中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假
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吗?
多联机项目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可以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吗?
亚利聊政采第194期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可以吗?
本期,亚利就来聊聊品目清单执行机制落地后,会有哪些变化?对采购人、对供应商、对评审专家而言,意味着什么呢?
要求同类项目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合法?
财政部近日发布第二千零五十八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