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需落实哪些主体责任,如何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吉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政府采购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涵盖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实施阶段、合同履约阶段、争议处理阶段、监督检查阶段5个阶段25个环节,为采购人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详细、明确的“操作指南”。
夯实采购准备基础 筑牢规范管理根基
在采购准备阶段,《规程》对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管理、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项目立项、进口产品采购管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签订委托协议、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方案9个环节进行了明确。例如,在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环节,要求采购人通过设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构建起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制衡机制,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同时,对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和需求部门的职责进行清晰划分,确保采购工作各环节有序推进。
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环节,不仅要求预算单位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申报和批复,还强调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有力支持。在采购需求管理环节,突出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等原则,以确保采购需求符合实际需要。并且,要求采购人通过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有效防控采购风险。
规范采购实施流程 保障活动公平公正
采购实施阶段,《规程》明确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成立评审委员会、开标评标5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例如,在编制采购文件环节,《规程》明确采购人为编制采购文件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其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采购文件内容应涵盖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要素,同时严禁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确保公平竞争。在发布采购公告环节,对发布主体、渠道、规范要求、发布期限以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等都作出详细规定,保障了供应商及时获取准确信息。
合同履约阶段,《规程》对确认及公告采购结果、合同签订及公开、履约验收、支付资金、档案管理5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在确认及公告采购结果、合同签订及公开环节,要求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执行。合同签订后要及时公开,涉及变更的需按规定处理并公告。在履约验收环节,明确采购人可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制定详细验收方案,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需向社会公告。
强化后续管理监督 护航采购全周期
在争议处理阶段,《规程》对询问及答复、质疑及处理、投诉及处理3个环节的流程进行规范。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若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按规定受理、处理,确保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监督检查阶段,则明确了检查准备、检查实施、处理处罚3个环节如何开展。《规程》明确,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并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检查实施阶段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等多方面进行检查;处理处罚阶段对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结果公开,并将处理处罚结果纳入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说,《规程》的发布实施,是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质效,规范采购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推动吉林省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