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清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5月9日。
《清单》梳理了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中的禁止性行为,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四类主体的责任边界。根据文件内容,负面清单涵盖预算编制、需求制定、资格设置、评审执行、合同履约等九大关键环节,共列出66项具体禁止情形。
在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方面,《清单》明确要求杜绝"应采未采""未编采购预算""未公开采购意向"等行为,强调预算编制须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针对资格条件设置,严禁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规模门槛、区别对待本地外地企业等行为,特别指出不得将经营年限、注册资本等作为准入限制。
评审环节重点规范了评分标准制定,《清单》明确禁止将已取消资质作为评审因素、擅自提高价格分权重、要求非必要样品等行为。同时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协商评分、泄露评审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干预评审结果或违规收取保证金。
合同管理方面强调采购人须在30日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或拖延付款。供应商则被禁止转包分包、恶意串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特别明确关联企业不得参与同一项目采购。
《清单》还强化了营商环境保障措施,要求全面清理无依据审批事项,禁止通过注册地限制、强制到场等设置隐形门槛,明确电子化采购文件应免费提供。同时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对虚假投诉、违规验收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