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暂行管理办法》(湘财购〔2025〕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充分利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评审专家等资源,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中的廉洁风险。
《管理办法》明确,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中予以明确:
(一)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无法在采购人所在地(市州)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项目;
(三)财政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审的其他项目。
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项目、需要隔夜评审等特殊项目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出现临时请假不能出席、回避、因故不能完成评审、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审资格等情况时,可进行补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起补抽申请,专家库系统自动补抽,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异地评审专家集合时间应为13点之前(含补抽专家),专家集合时间为13点以后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主场交易中心同意后,可延期抽取副场和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延期评审的,评审当天重新随机抽取副场和评审专家。
原文如下: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购〔2025〕13号
各市州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3月28日
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充分利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评审专家等资源,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中的廉洁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远程异地评审综合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综合调度系统),在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抽取终端随机抽取项目受理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依托“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条件的项目以及其他具备电子化交易条件的项目,其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由采购人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中予以明确:
(一)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无法在采购人所在地(市州)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项目;
(三)财政部门认定需要远程异地评审的其他项目。
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项目、需要隔夜评审等特殊项目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第五条采购人自行申请远程异地评审的,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鼓励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跨省场地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确定,纳入综合调度系统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特别复杂、国家有特殊要求等,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由采购人向项目所属级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制定全省远程异地评审数据交换标准。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协调推进和综合监管,开展本区域评审专家远程异地评审的考核。
第八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综合调度系统,为评审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明确远程异地评审的场地设施配置标准,组织调度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和协调远程异地评审相关工作。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审具体组织实施及运行操作,根据本地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数量情况,合理配置电子化远程异地评审室及所需评审席位,按照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和维护本地软硬件设施,并纳入综合调度系统统一调度管理,实现省、市州评审场地互联互通。
第九条全省远程异地评审使用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交易系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场地和门禁管理系统应与综合调度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第十条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纳入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做好综合调度系统与政府采购监管系统的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应当采用而未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查处和通报。
第三章 场地和设施安排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应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受理程序办理场地预约手续。远程异地评审场地分主场和副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审现场为主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评审现场为副场。副场选择方式应当通过综合调度系统随机产生,副场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第十三条综合调度系统对主场和副场采取评审室与评审席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度,随机产生以满足所需要的副场和评审席位。
各地不得随意占用远程异地评审室及其评审席位。
第十四条远程异地评审项目实行主场负责制,由主场交易中心负责评审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和调度工作。主、副场交易中心分别负责本场地的现场管理、专家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开展全过程数字见证,做到环节把关、全程留痕。评审期间,主、副场交易中心均应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值班,不得随意离岗。评审过程中出现问题,主、副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综合调度系统及时沟通解决,由主场交易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副场交易中心应依法依规配合执行。
第四章 专家抽取和评审管理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开始前在专家库系统录入专家抽取预约申请。综合调度系统随机分配并锁定主、副场席位数,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主场和副场所在地的评审专家。副场名称、评审专家信息实现加密隐藏。若设立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应当在主场进行评审活动。
主场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当有2个以上副场时,在同一副场参与评审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
主、副场设定的专家集合时间应当一致,评审专家信息由专家库系统在评审专家集合时间点推送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综合调度系统,密闭传输至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门禁系统。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出现临时请假不能出席、回避、因故不能完成评审、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审资格等情况时,可进行补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起补抽申请,专家库系统自动补抽,同步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远程异地评审专家集合时间应为13点之前(含补抽专家),专家集合时间为13点以后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主场交易中心同意后,可延期抽取副场和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延期评审的,评审当天重新随机抽取副场和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远程异地评审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门禁系统对本地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身份核验和签到,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通过场地电子化设备自动引导至相应的评审室和评审席位,并为远程异地评审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的组长原则上在主场评审专家中推选。主、副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主、副场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签署完评审报告及相关文件,在收到评审组长评审结束指令后方可离开评审现场。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使用远程异地评审视频会议功能进行线上交流。评审过程中的答疑澄清工作由评审组长负责组织,评审过程中需供应商作出答疑、澄清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主场交易系统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通过主场交易系统进行线上回复。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审资料进行电子签名,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原则上仍然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方式,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审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远程异地评审项目需要组织重新评审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主场交易系统中发起重新评审申请,重新预约场地,综合调度系统自动分配席位。
第二十三条对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管理由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由副场推送至主场汇总。
第二十四条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结束后,副场的音视频监控资料由综合调度系统自动获取并上传至省政务云,主场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10日内将副场音视频监控资料下载至本地,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集主、副场音视频监控资料、开评标电子资料后,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统一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提供查询服务。财政部门、采购人依法需要查阅、保存资料档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其提供。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计入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数据统计。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
第二十五条远程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不见面支付方式为评审专家劳务费转账支付及其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场、副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统一调度、不执行现场管理规定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处理;对不按照规定抽取专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由项目所属级次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履行主场职责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履行副场职责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场,由主场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根据项目所属行政级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的实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按本办法实施远程异地评审,协助处理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同级财政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送本级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实施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省财政厅报送全省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调度和实施情况。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一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远程异地评审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据此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审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审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在评审当天,随机分配副场后或评审工作开始后,因主场或者副场交易中心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审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审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不超过 1小时),待故障解除后应继续评审;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1小时),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选择延期评审,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备,并遵照有关规定重新抽取副场和专家进行评审;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终止采购活动,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远程异地评审按发改部门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