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5-04-22 10:01:16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4月16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提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的就业公共服务目录执行。另外,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原文如下:

中央和省级财政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级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管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配合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和制定项目审核原则;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制定项目审核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建议分配方案,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负责对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重点抽查;负责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项目执行绩效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审核,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加强项目管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如实准确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基础数据报送,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具体绩效管理等。

(五)资金使用单位。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补助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专项人才队伍培训等支出方向。

市县要加强补助资金与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补贴内容与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相关政策内容之间有重复的,应优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使用。

第六条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

1.享受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企业新录用六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2.培训类别。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两大类。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3.培训方式。各地要结合当地特色产业,大力支持实施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推动培训与劳动者意愿、产业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对国家和省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各地可按规定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开展项目制培训。

4.补贴内容。

(1)就业技能培训。

①岗前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②在岗培训。

在岗初始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在岗提升培训。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5.管理要求。

(1)上述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就业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鼓励市县探索补贴标准与参训后就业率、创业成功率等绩效指标挂钩。

(2)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培训对象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培训对象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二)社会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2.补贴内容。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3.管理要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岗位补贴。

1.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内容。

(1)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管理要求。

(1)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3)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强化在岗期间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和退出机制,确保应退尽退、能进能出,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四)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一定额度的创业补贴。

(五)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

(六)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七)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第七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就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政府设立的家门口就业服务站、零工驿站等)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对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提升培训、重大招聘活动等,由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申请,并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根据评审后确定的补助额度,纳入次年度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范围按照《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的就业公共服务目录执行。具体办法和执行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各地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地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九条 专项人才队伍培训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人才队伍建设,分层分类开展针对性、系统性培训培养。

第十条 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符合国家和省就业政策导向、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直接相关、现有补贴政策无法覆盖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不得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人才队伍培训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市县要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额度,不得超过年度补助资金总额的15%。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机构)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视具体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分配。

(一)因素法。

1.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努力程度、重点工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创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1)基础因素权重为45%。其中:常住人口数20%、登记失业人数5%、城镇新增就业人数5%、就业困难人数5%、市场主体数10%。

(2)努力程度权重为20%。其中:自身投入5%、促进性支出15%。

(3)重点工作权重为35%。主要考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上述分配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同时,结合各地补助资金结余情况、市县综合绩效结果,对滚存结余较大、综合绩效结果差的市县,省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扣减。

2.专项人才队伍培训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各地培训需求人数、培训效果等相关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其中:培训人数权重70%、培训效果30%。

(二)项目法。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金适用项目法,实行竞争立项;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中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资金适用项目法,实行规划分配。

1.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级申报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行评审,对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分类分档予以补助。

2.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按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年度规划分配资金。

第十五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收集梳理资金分配所需数据和信息。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在采取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时,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市县综合绩效结果等业务相关数据。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在采取竞争立项分配补助资金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补贴标准,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在采取规划分配补助资金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审定通过的规划计划拟定项目年度计划,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明确范围、对象、标准等补助政策,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严格执行省级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包括提前下达、正式下达。

(一)提前下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补助资金实行提前下达,在收到中央财政提前下达预算30日内,将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同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不低于当年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市县。市(州)财政同步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收到上级财政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按规定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

(二)正式下达。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正式下达后,30日内提出当年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整体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资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印发,应载明资金名称、用途、转移性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分配明细,并同步下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提前下达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正式下达资金文件和指标应在补助资金履行分配决策程序后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市县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下达县(市、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对其使用的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并定期对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行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对面向个人的补贴,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结余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前,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并将其作为转移支付设立、延续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时,按规定下达分区域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年度执行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执行结束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含扩权县)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要求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合规安全、使用绩效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资金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八条 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市县安排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社〔2019〕78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财社〔202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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