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的公告(2025年第 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管理规则》明确适用范围,即《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相关安全附件、材料、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与元件等,存在同一性缺陷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对于召回责任主体,《管理规则》明确,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下同)是缺陷特种设备的召回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并且依照本规则履行召回义务。
未随特种设备整机出厂的安全附件、材料、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与元件等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由其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实施召回。从中国境外进口特种设备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为本规则所称的生产单位。
《管理规则》明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1)生产单位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
(2)生产单位的调查分析结果不能证明特种设备不存在同一性缺陷的;
(3)特种设备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同一性缺陷的。
开展缺陷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特种设备可能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情况;
(2)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资料和记录;
(3)委托技术机构开展缺陷工程分析试验,包括检验、检测、失效分析测试、故障复现等;
(4)组织相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和风险评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行政约谈等其他措施。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资料、记录等信息,必要时提供相关特种设备零部件。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组织对相关特种设备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