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发布《财政部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介绍了2024年财政法治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其中包括政府采购法修法、创设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等方面。
报告提到,有序开展其他财政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积极研究预算法修改,持续推进政府采购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协同做好社会救助法等相关立法工作。
发布支持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兼并重组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创设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建、促”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聚焦“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会同司法部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推动建立公正、高效、规范的行政裁决机制。
以下为全文——
财政部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财政部党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动财政法治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现将有关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2024年财政法治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内容列入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印发《财政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通过举办法治专题培训班、法治专题财政大讲堂,以及在其他培训班和网络学习专栏中设置法治相关课程等方式,加强法治培训,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引向深入。二是不断强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研究形成财政法律规范体系、财政法治实施体系、财政法治监督体系、财政法治保障体系四个体系有机统一的财政法治体系建设思路,在财政法治工作实践中逐步推进。部党组开展两项法治建设重点调研课题,并推动成果运用。三是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在党纪学习教育中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纪法意识,把学习成果切实转化为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的实际成效。四是支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相关工作。有力有效保障中央部门法治建设经费需求和加强司法执法等法治建设工作。
(二)统筹推进立改废释,财政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
一是扎实推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关税法顺利出台,为我国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和支撑。推动增值税法顺利出台,对于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现行18个税种中14个税种已经完成立法,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取得重要进展。二是积极推进财会监督立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推动会计法、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顺利出台,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等2部规章,配合司法部开展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立法审查。三是有序开展其他财政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积极研究预算法修改,持续推进政府采购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立法,协同做好社会救助法等相关立法工作。四是协同推动与财政密切相关领域立法工作。认真审核全国人大、司法部等转来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对科学技术普及法、金融稳定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意见。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财政保障条款,形成研究报告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立法工作实践,推动在各项立法中写入更为科学的财政保障条款。五是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完成第十四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71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告废止或失效。全面梳理我部制定或主要实施的现行有效、涉企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平等对待企业要求进行梳理规范。组织开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立法后评估。
(三)依法履行财政职能,财政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
一是依法加力落实存量和增量财政政策。保持较大财政支出规模,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超过28万亿元。顺利发行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加快2024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优化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机制。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定程序研究出台财政增量政策,供需两侧发力,加快实施进度。二是运用制度化方式保障重点领域支出。发布支持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兼并重组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创设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强基层“三保”制度建设,落实法律要求加大相关领域支出力度,积极支持办好民生实事。三是坚持依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推动出台一系列增量化债支持政策,指导地方多渠道统筹资金资产资源,加大化债工作力度。通过一次性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6万亿元置换存量隐性债务、连续5年每年安排8000亿元新增专项债券补充政府性基金财力等措施,直接增加地方化债资源10万亿元。明确2029年及以后到期的棚户区改造隐性债务2万亿元仍按原合同偿还。上述政策协同发力,2028年之前地方需化解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降至2.3万亿元。四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数字政府建设、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各项工作部署。配合编写《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4)》,配合完善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五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制度文件。充实执法工作力量,规范执法资格管理,持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听证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听证,对重大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
(四)协同开展多渠道监督,财政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
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要求,配合做好对政府预算决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等工作。高质量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深化与人大代表日常沟通交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吸纳到编制政府预算、推进财税改革、制定财税政策中。扎实做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认真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二是切实加强财会监督和政府采购监督。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查处一批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持续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强化财经纪律约束,依法下达财会监督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领域“整、建、促”三年行动方案要求,聚焦“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会同司法部开展第二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推动建立公正、高效、规范的行政裁决机制。三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全面贯彻实施新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畅通申请渠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稳妥有序组织行政应诉,在维护公信力和保障群众诉求的“两难”中探求“双赢”。四是系统防范财政法律风险。强化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修订法律风险内控专项考评指标。对规范性文件和上报国务院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对财政部牵头缔结的条约进行法律审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经验总结运用和对地方财政部门复议应诉工作指导,提升应对财政法律风险的能力。
(五)系统谋划多措并举,财政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
一是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部党组坚持加强对财政法治工作的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财政法治建设相关议题。完善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与《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二是积极开展财政法治宣传教育。部领导带队开展“财政普法经验做法”重点调研,调研成果在全系统宣传应用。立体化、多渠道做好新会计法宣传贯彻工作,制作会计法普法视频播放超100万次,开展培训覆盖超200万人次,依托“学习强国”平台组织开展新会计法专题答题,参与人次超过4475万。财政部机关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持续开展“每周一法”、“税收法律法规学习专栏”等专题普法宣传。2024年,全国财政系统共19家单位、11名个人获得全国“八五”普法中期通报表扬。三是多层次统筹推进财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第二届法律顾问考核、第三届法律顾问选聘,以及部内公职律师2023年度考核工作,加强财政法治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新一批财政部法律人才库人才选拔,邀请国务院部委和有关直属机构专家参加,促进跨部门法治合作与交流。
2024年,财政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存在财税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快等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着力加以改进。
二、2025年工作打算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财政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推动财政法治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财政领域重要立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系统防范财政法律风险,着力提升财政管理法治化水平,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财政制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加快推进财政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做好财政规章制定修订和法规文件清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消费税法、政府采购法(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社会救助法等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立法工作。做好资产评估法(修改)、预算法(修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做好财政规章制定、修订工作,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开展规章备案。持续做好非财政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复核相关工作。
(二)坚持依法履行财政职能。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强化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科学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效能,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持续规范财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能。
(三)多层次加强财政法治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大财会监督力度,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财会监督专项行动,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提高监督的精准度、震慑力、实效性。完善法律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强化法律风险内部控制监督。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和“案结事了”。依法积极组织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配合做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工作。
(四)统筹强化财政法治保障。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财政干部模范践行。有效发挥全国财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作用,强化对财政法治建设的统筹协调。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有效普法。加强财政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人才库在重大改革、重要立法等专业领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