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采购行为?吉林发布《政府采购规程》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5-04-13 10:44:52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4月11日,吉林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规范采购行为。

《规程》分为采购准备阶段、采购实施阶段、合同履约阶段、争议处理阶段、监督检查阶段共5个阶段25个环节。采购实施阶段包括编制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文件要注意,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特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不得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规程》提到,合同履约阶段中的支付资金环节,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规程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供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照使用。

一、采购准备阶段(共9个环节)

(一)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1.设置岗位。根据业务流程和职责权限实现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审核相分离、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相分离、合同执行与监督检查相分离、项目验收与资产管理相分离,建立预算编制、采购组织、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之间的沟通制衡机制,确保“管钱”与“管事”相分离。

2.归口管理。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和组织实施、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开展指导和监督、整理和归集政府采购档案、填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需求部门负责受理政府采购询问和质疑并答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调查取证、配合业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3.流程控制。全面梳理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和业务流程环节,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等全流程、各环节,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突出预防,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实施严格管理,对重点环节和事项进行定期审查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制定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的采购内控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编制范围。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同步批复。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以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但在项目实际执行中需打包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编制内容。政府采购预算编报的内容包括:预算年度、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明细、项目类别、采购品目、采购数量、单价、金额、计划完成采购时间、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及比例、绩效目标等。

3.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200万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00万(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留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具体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预留采购份额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4.编制程序。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同步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及要求,严格审核把关预算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避免出现“漏编”“错编”等问题。同时对采购标的、项目属性、金额以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比例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采购预算执行。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增或调减的,应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需求管理

1.确定原则。采购需求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2.需求内容。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标的及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3.需求调查。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应当开展调查的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4.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和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征集人和采购人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通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等方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为后续顺利开展采购活动奠定基础。

5.风险防控。采购人应当按照内控制度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一般性审查主要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非歧视性、竞争性、采购政策、履约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属于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四)公开采购意向

1.公开时间。政府采购意向由采购人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2.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3.公开范围和渠道。除涉密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电子商城采购外,所有按照项目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意向公开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不作为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的依据。

(五)采购项目立项

1.申请采购项目立项。根据年初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结合实际工作开展需求,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申请采购项目立项,确定采购标的、项目属性和采购资金来源。

2.审核采购资金来源。财政部门按照“无预算不采购”的管理要求,对采购人提报的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对采购项目资金来源和采购资金用途是否与预算批复一致等情况进行核验,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采购人使用非政府采购资金开展采购活动。

(六)进口产品采购管理

1.采购原则。各单位应当建立进口产品内部审核论证制度,并对所属预算单位进口产品申请严格把关,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申请采购进口产品。

2.审批程序。采购进口产品开展采购活动前,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将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有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批。审批未通过的,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承担科研任务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3.执行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获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接受进口产品的,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进口产品采购可能存在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在采购文件中应标明采购产品为进口,但不排斥国产产品。

(七)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1.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以目录形式区分。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自身能力、条件和专业人员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

2.集中带量采购。分为批量集中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两种组织实施形式。批量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将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项目,归集采购需求后,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带量采购是指不同预算单位基于共同的采购需求,打破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隶属关系,自愿联合委托同一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通过“统采分签”方式开展联合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所有品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合理选择本部门(单位)采购项目的实施形式。

3.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打破传统交易模式,政府采购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在电子化采购系统注册账号,根据对应权限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并对所提供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采购人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前,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实行电子化采购的代理范围、权限、期限等具体事项。

4.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共有8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和合作创新采购。政府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资金额度合理确定。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5.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预算单位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在框架协议征集阶段确定的合同授予方法,统一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框架协议专区开展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6.电子商城采购。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管理模式,满足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数量、时间不确定,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品目或类别全年累计采购额度未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订立框架协议的,根据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全部在电子商城采购。坚持满足办公实际需要的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超办公需要采购。

(八)签订委托协议

开展采购活动前,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水平和信用等因素,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自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九)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方案

1.实施计划。采购实施计划是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2.采购方案。框架协议和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除需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外,还应当编制采购方案。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制定采购方案,具体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及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限额等内容。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

3.备案管理。开展采购活动前,采购人应将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方案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内容等实际情况,对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选用等内容进行核验,与采购项目不匹配,3个工作日内退回单位重新编制。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框架协议采购方案,财政部门已书面形式审查,重点审查征集文件、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供应商补充程序、合同授予方式等内容,方案不完整存在执行风险,3个工作日内退回集中采购机构,重新完善。

二、采购实施阶段(共5环节)

(十)编制采购文件

1.责任主体。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特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征集文件、研发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认真审核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主要内容。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征集文件、研发谈判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3.禁止行为。采购文件编制不得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对照《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4.落实政策。采购文件应明确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绿色采购、创新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将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5.合规性审查。财政部门依托电子化交易系统和监管系统,对采购活动全流程实时监控,抓取、分析、识别异常数据。在采购文件发布环节,引用人工智能辅助审核采购文本规范性、完整性,对存在歧视性条款、内容缺失等情况的,退回代理机构重新编制,合格后上网发布。

(十一)发布采购公告

1.发布主体。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的主体是采购人,采购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

2.发布渠道。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需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3.规范要求。采购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公告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公告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得违规发布涉密、敏感政府采购信息。

4.发布期限。不同类型的采购公告(公示)应满足相应的时间要求。其中:招标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询价通知书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公告自征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在有效期内有效。合作创新采购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5.更正公告。更正公告的更正事项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针对采购文件的更正可能影响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应满足如下相应时间:

①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②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③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④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6.终止公告。因流标、废标等原因导致采购项目终止的,应当发布终止公告。

(十二)提供采购文件

1.提供时限。

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②竞争性谈判项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③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④询价项目。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⑤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按公开招标项目执行。

⑥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提供方式。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电子化交易系统中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实施传统线下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采购文件获取的方式、地点和售价。

(十三)成立评审委员会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本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2.竞争性谈判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本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3.竞争性磋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本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4.询价项目。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应至少委派1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本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

5.单一来源项目。不需成立评审组织。

6.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评审小组组成相关规定按照公开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7.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和1名经济专家。谈判小组具体人员组成比例,评审专家选取办法及采购过程中的人员调整程序按照采购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定。

(十四)开标评标

1.资格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开标。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合格供应商数量2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满足2家以上即可;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2家或者1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评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评审)工作,包括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等。评标(审)完成后,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磋商)小组编写评标(审)报告。

4.重新评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三、合同履约阶段(共5个环节)

(十五)确认及公告采购结果

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十六)合同签订及公开

1.签订时间和要求。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和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有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的,应当按照或参照其编制合同。政府采购通用类货物的,应当参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合同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变更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解决。依法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4.合同公开。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7个工作日内在“吉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备案。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5.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者提交,并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6.合同融资。合同订立后,供应商履约合同有融资需求的,可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签订融资协议后,融资回款账户将作为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的唯一账户(除法院冻结该回款账户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变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供应商的合同融资活动。

(十七)履约验收

1.验收要求。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的主体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留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退还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满足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

(十八)支付资金

1.支付时限。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等情况(工程类项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2.支付要求。采购人应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根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十九)档案管理

1.档案内容。采购人应当在内控管理制度中明确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到每项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管理责任。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保管采购文件的,委托协议中明确文件保管的具体事项。

四、争议处理阶段(共3个环节)

(二十)询问及答复

1.询问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询问答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二十一)质疑及处理

1.质疑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对供应商向其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3.质疑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②对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十二)投诉及处理

1.投诉提起。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投诉受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在收到投诉书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终止处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4.配合调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5.暂停活动。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6.投诉处理。

①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五、监督检查阶段(共3个环节)

(二十三)检查准备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全省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统一检查和处理处罚标准。检查实施前,成立检查组,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和工作纪律培训,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标准及工作要求等。

(二十四)检查实施

包括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方式适用、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组织、信息发布、收费及保证金收退、质疑投诉、合同签订及履行、档案管理等内容。日常工作中处理供应商投诉案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开展监督检查。

1.对采购文件检查内容。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2.对采购方式与程序检查内容。未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采购活动;违规委托或代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违规收取费用,逾期退还保证金;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

3.对评审活动检查内容。未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评审活动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4.对采购结果检查内容。违规改变采购结果,或者擅自终止采购活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二十五)处理处罚

1.处理处罚。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

2.移交线索。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3.结果运用。财政部门加强代理机构专业评价,将处理处罚结果作为评价的参考依据,纳入“违规标识记录”名单,引导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附件:1.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

2.采购人负面清单

3.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

3-1.采购人工作流程图

3-2.代理机构工作流程图

3-3.供应商工作流程图

3-4.评审专家工作流程图

4.八种政府采购方式对照表

4-1.公开招标采购流程图

4-2.邀请招标采购流程图

4-3.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图

4-4.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图

4-5.询价采购流程图

4-6.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图

4-7.框架协议采购流程图

4-8.合作创新采购流程图

  • 1.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pdf
  • 3.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图.pdf
  • 2.采购人负面清单.xlsx
  • 3.1.采购人3.12.pdf
  • 3.2.代理机构3.12.pdf
  • 3.3评审专家3.12.pdf
  • 3.4供应商3.12.pdf
  • 4.八种政府采购法定采购方式情况表.pdf
  • 4.1-8八种政府采购方式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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