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的两种特殊情形,你见过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有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将第一种情形中的“唯一供应商”明确为: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实际中会遇到这种情况:某货物采购项目,只有一家生产厂商可以满足,但这个生产厂家有多个经销商可以提供这种货物,这属于“唯一供应商”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起草的时候,曾经将“唯一供应商”解释为:只有一家供应商(包括销售商、代理商)提供满足采购人需求的货物或者服务。后来经过征求意见后起草小组又认为,供应商的竞争应该是品牌数量的竞争,否则容易出现生产商从源头上控制各代理商的竞争价格,导致高价采购问题。因此,“唯一供应商”指的是生产厂商唯一。
也就是说,生产厂商唯一但有多个经销商,是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具体该怎么操作呢?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时曾表示:如果生产厂家有多个授权经销商的,属于单一来源采购中的特殊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按照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单一来源采购具体协商中,与获得授权的多个经销商协商成交价格,确定最终供应商。
还有一种情况:某采购项目属于高垄断性行业,比如疫苗采购,市场上只有两家供应商能满足,该怎么操作呢?财政部国库司在答记者问时是这样说的:我们的意见是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先分别跟这两家供应商去谈,谈完以后选定一家报价低的,然后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好,以上就是两种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情况。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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