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目前有8种采购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和合作创新采购。不同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谁来做资格审查呢?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来做的。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里要注意,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是不得评标的。
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做,也可以由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来做,但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示。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相关法规没有规定资格审查必须由采购人来做。因此,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也可以将这项工作交给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来做。实践中,大多由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相关法规也没有规定资格审查必须由采购人来做,可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来做,也可以由协商小组来做。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资格审查由征集人来做,即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来做。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九条第二款,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由于不存在评审环节,资格审查自然也是由征集人来做。
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项目,资格审查由谈判小组来做。依据是《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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