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易博士,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吗?
易博士:不可以,磋商过程中的一轮、二轮等磋商过程中的报价都不能等同于磋商结束后的最后报价。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二十一条中的竞争性磋商程序规定,采购需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也就是说,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可以视为成本测算,最终报价才作为评审价格。磋商文件以及电子化交易系统不得突破法律规定,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按照214号文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因此,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会被视为响应无效。
小林:那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竞争性磋商的报价轮次,有没有具体规定?
易博士:214号文对竞争性磋商的报价轮次没有限制,磋商小组需要根据磋商情况决定要求供应商进行几轮报价。
小林:磋商文件可以提前规定进行几轮报价吗?
易博士:磋商文件中应清晰规定报价流程,避免争议,但不建议在磋商文件中规定报价轮次。如果磋商文件明确规定本次磋商共三轮报价,可能会出现三轮报价后,磋商文件依然无法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但是由于磋商文件限制,不得不结束磋商的情况。因此,磋商文件中最好不要规定有几轮报价,在磋商过程中根据具体磋商情况决定最好。
小林:也就是说,竞争性磋商项目报价轮次一般根据磋商情况决定,但是通常供应商至少需要进行两次报价:随着响应文件提交的第一次报价和最后报价。
易博士:是的。最后报价是必须环节,不可跳过或默认沿用初始报价。建议供应商在参与具体的磋商项目时,及时紧盯采购人通知,严格按时、按格式提交报价文件。
小林:谢谢易博士,我明白了!
易博士:不客气,欢迎互相学习、交流!
【政采百科】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