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提升评审活动规范化水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19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3月19日起实施新的场所建设标准,着力构建覆盖全区的数字化评审体系。
《通知》强调,各级预算单位、盟市财政局及社会代理机构需严格落实远程异地评审规定,确保评审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环境下开展。社会代理机构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等7个需求标准的通知》(内财购〔2024〕209号)要求,配置符合标准的评标仓或单机位,保障远程评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通知》明确,采购人需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审适用的8种情形,并承担因代理机构选择不当引发的纠纷责任。代理机构开展评审前,需完成软硬件与政府采购云平台的对接联调测试,经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各级财政部门将组织专项培训,确保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熟练掌握系统操作。
以下为为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5〕190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保障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有序开展,促进评审场所标准化、规范化、数智化,现将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远程异地评审规定
组织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场地建设标准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各地实际另行规定,满足远程异地评审要求即可),应按照远程异地评审场所标准建设或完善评审场所,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
二、严格落实场地建设标准要求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等7个需求标准的通知》(内财购〔2024〕209号)相关要求,配置符合本配置标准的评标仓或单机位,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安全稳定运行。
三、严格执行远程异地评审范围
各级采购人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范围的8种情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符合本配置标准的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如因选择代理机构不当,导致无法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或与委托代理机构产生纠纷的,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并自行解决纠纷问题。
四、组织做好技术保障联调测试
社会代理机构开展远程异地评审前,评审场所包括监控系统在内的软硬件需要提前与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对接,由技术保障人员做好联调测试工作后,并由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场所建设标准相关要求做好验收,组织好培训,确保社会代理机构和相关评审专家能够熟练操作,顺畅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0471-010转2键。
附件:
1.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评标舱及相关设备配置标准
2.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单机位配置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