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5-03-19 10:18:18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3月17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的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框架协议采购馆采购;单笔采购金额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对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以下两类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一)框架协议采购馆内的商品,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采购人确有特殊使用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馆内的商品无法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市财政局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通用货物。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采购,采购人也可按单位内控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其他渠道采购。

单笔采购金额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网上超市采购,采购人应当依法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原文如下:

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所构建,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供相关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办理采购场馆入驻、上架展示并动态维护其商品,采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中选购商品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

本办法所称采购场馆,是指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适用于特定采购对象的各类交易场馆。

本办法所称商品,是指供应商按照电子卖场相应采购场馆的入驻规则办理入驻后上架展示的货物和服务。

第四条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及商品上架等全部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高效便捷和讲求绩效原则。

第六条电子卖场应当助力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对商品加挂政府采购政策标识等方式,方便采购人识别和查询,引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电子卖场应当严格执行资产配置、软件正版化、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确定电子卖场的适用范围及交易规则,加强对电子卖场运营方的管理。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电子卖场内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财政局委托,根据《关于规范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的通知》(沪财采〔2022〕14号)、《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试运行工作方案》(沪财采〔2022〕26号,以下简称《网上超市试运行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负责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集中采购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及履行管理,以及网上超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运营方(以下简称云平台运营方)负责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开展电子卖场运维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根据本办法及《网上超市试运行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对网上超市商品开展信息巡检、质量抽检等相关工作,调解网上超市交易纠纷。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本单位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管理,做好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依法依规选择电子卖场相应采购场馆,按照规定的交易规则确定成交结果,根据合同(含订单)约定及时验收并付款。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当按照其入驻承诺、所签订的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等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包括规范开展商品上架及信息维护,严格遵守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履约,并做好业务咨询、售后服务、争议处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云平台运营方履行规定职责,自觉接受本市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卖场场馆

第十二条电子卖场由框架协议采购馆和网上超市组成。

第十三条框架协议采购馆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相关规定,对《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的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征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后,供入围供应商入驻并上架展示入围商品,由采购人按规定从中选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场馆。

第十四条网上超市是指,根据《网上超市试运行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征集,供应商作出承诺并经审核通过后,供其入驻并上架展示相应品目商品,由采购人按规定从中选购的采购场馆。

网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为通用货物,由市财政局结合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及采购人的共性需求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对于《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确定的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框架协议采购馆采购;单笔采购金额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项目采购。

第十六条对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以下两类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一)框架协议采购馆内的商品,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采购人确有特殊使用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馆内的商品无法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市财政局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通用货物。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采购,采购人也可按单位内控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其他渠道采购。

单笔采购金额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网上超市采购,采购人应当依法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第三章供应商入驻规则

第十七条供应商申请入驻电子卖场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完成信息登记手续,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八条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各场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供应商入驻规则办理具体入驻事宜。

第二十条供应商入驻框架协议采购馆,应当参加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经确定为入围供应商并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订立框架协议后入驻。框架协议期满后未续期的,相关入驻供应商自动退出框架协议采购馆。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可以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入驻框架协议采购馆,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网上超市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承诺与审核入驻模式。供应商应根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征集公告和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发起入驻申请,并签署入驻承诺书,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入驻网上超市。

生产厂商、经销商及其他依法经营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入驻网上超市。

第二十二条框架协议采购馆的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网上超市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需确保无待处理交易或其他纠纷,并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

第四章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分类上架商品,加强价格、库存等商品信息更新维护,确保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全面、准确、有效,并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中,框架协议采购馆的商品,供应商应当按照入围商品信息上架展示,并对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合法合规、质量优良、货源充足、价格合理、信息完整、服务良好,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三包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商品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商品的规格型号、商品条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

(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生产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同时,框架协议采购馆商品价格不得超过入围供应商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五)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付费。

第二十五条电子卖场的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升级换代、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新或下架。其中,框架协议采购馆的商品,价格调整后不得超过协议价格,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应当保证不降低质量、不提高价格,并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

第二十六条电子卖场对货物类品目,实行智能化商品预检、展示、搜索、比对,并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服务,对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和成交价格进行监测,形成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云平台运营方以及市财政局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及价格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电子卖场交易履约进行管理。如发现存在违规、违约等问题,市政府采购中心、云平台运营方将依据本办法、《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规定以及框架协议约定对相关供应商作出处理。

属于集中采购品目范围的商品及其供应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云平台运营方提供技术支持;其他品目商品及其供应商,由云平台运营方依据《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进行管理。

第五章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规范选择电子卖场采购场馆和交易方式。

第二十九条电子卖场的交易方式包括直购(议价)、竞价两种。

直购(议价)是指,由采购人依据商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直接选定供应商并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与供应商进行议价以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是指,由采购人明确竞价需求,邀请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竞价。重新竞价只有2家供应商报价的,报价较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只有1家供应商报价的,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框架协议采购馆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相应的框架协议约定执行,其中,直接选定或顺序轮侯对应直购(议价)交易方式,二次竞价对应竞价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网上超市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方式:

(一)单笔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但未达到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以及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20万元但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采购人确有特殊使用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馆内商品无法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而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二)其他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20万元,采购人已经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并掌握相关商品价格信息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议价)交易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项目,通过拆分预算、采用直购(议价)交易方式多次采购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竞价。

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而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的项目,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竞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低于框架协议采购馆相同货物的价格。

第三十二条电子卖场成交结果应当按照有关采购结果公开要求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涉及进口、节能、环保等商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等,包括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需关联预算生成订单和正式采购合同,并回传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可直接生成订单,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和财务报销要求进行支付。

第六章履约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当按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时间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十七条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支付。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成交结果或者采购合同。

第三十九条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双方均有权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评价,所作评价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评价记录为今后交易及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第四十条电子卖场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框架协议采购馆发生的争议,交易双方可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框架协议约定提出处理意见;采购人、供应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网上超市发生的争议,交易双方可提交云平台运营方调解。属于集中采购品目范围的商品,争议调解失败的,由云平台运营方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本办法及《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提出处理意见;采购人、供应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集中采购品目范围以外的商品,争议调解失败的,采购人、供应商可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在电子卖场中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投诉条件的,供应商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涉嫌违反电子卖场入驻规定或框架协议约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云平台运营方报告;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涉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采购中心、云平台运营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网上超市运行管理规程》规定以及框架协议约定,对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予以扣分、暂停交易资格、清退以及相关商品冻结、下架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示。

在电子卖场政府采购项目中发现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按照项目监管权限报告市、区财政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予以清退出电子卖场: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向采购人、云平台运营方、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

(八)拒不执行市政府采购中心、云平台运营方的整改要求,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九)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或限制期限内;

(十)所签订的框架协议期满未续期。

供应商有前款第三至六项规定情形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清退前书面报告市财政局。

因第一款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被清退的供应商,自框架协议采购馆被清退后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自网上超市被清退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网上超市。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云平台运营方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予以清退出电子卖场:

(一)框架协议采购馆商品成交价格超过其第一阶段响应报价;

(二)擅自更换框架协议入围商品;

(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

(四)提供的商品质量、配置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框架协议约定的;

(五)未按成交结果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

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告知其预算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卖场相应的采购场馆进行采购;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价方式;

(三)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价格;

(四)未按成交结果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区财政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电子卖场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财政部门检举。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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