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3月10日,兵团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作出要求。
《通知》提到,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各信息发布主体要确保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验收公告、更正公告和终止公告等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应在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批复前急需开展采购活动的,可依据部门预算“二上”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容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拟新增的采购项目,经预算追加后即可公开采购意向。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同时上传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通知》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作出要求:
一、意向公开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公告
公开招标、资格预审(邀请招标)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三、结果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自入围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该自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单笔公告,框架协议期满后10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在供应商审核通过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退出公告。
四、合同公告
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五、验收公告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单位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六、单一来源公示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更正公告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招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资格预审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竞争性磋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终止公告
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信息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示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十、监管处罚信息
对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各师财政部门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告;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各师财政部门还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变更之日起至次月5日前逐级报兵团财政局,由兵团财政局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公开。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草湖项目区财政局,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增强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发布主体,应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做好对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公开,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效率。
二、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一)采购项目信息。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各信息发布主体要确保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合同公告、验收公告、更正公告和终止公告等信息内容的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是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应在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批复前急需开展采购活动的,可依据部门预算“二上”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容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拟新增的采购项目,经预算追加后即可公开采购意向。二是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同时上传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信息。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规定,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及执行金额达到要求。在发布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时,应完整填写项目名称、预留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等内容。
(三)监管处罚信息。各师市、草湖项目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的时间、内容等,及时完整公开投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三、工作要求
各采购单位(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规范》(见附件)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合法合规性审查,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符合法定要求;属于涉密采购项目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各师市、草湖项目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兵团政府采购网”和“政采云”平台,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和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信息发布主体,采取约谈、书面通报、处理处罚等措施,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