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有效期如何计算?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5-03-10 11:23:01

某高校操场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评审结束,采购人确认评审结果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2月17日20:00(周一)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5年2月27日A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受理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为,本项目的质疑有效期为2025年2月18日00:00至2025年2月26日24:00止(22日、23日为周末),而A供应商于2025年2月27日提出质疑的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质疑时间,该质疑事项不予受理。A供应商对此答复存在异议随后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那么,上述案例中,A供应商的质疑是否在有效质疑期内?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综上所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而本案例中,A供应商什么时候知道成交结果的,通常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确定。但是,可以确定的是,A供应商对于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有效期应是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

因此,本案例中,该项目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月18日,质疑有效期应为2月19日至2月27日。A供应商在2月27日提出质疑是在法定质疑期内的;采购代理机构以A供应商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期为由拒绝受理本次质疑的做法不合理。(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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