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3月5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
《意见稿》要求,纳入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执行系统的政府预算管理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业务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资金支付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支付资金。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快推进浙江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一体化),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纳入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执行系统的政府预算管理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三)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四)资金支付应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支付资金。
(五)政府预算管理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单位资金通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存储、支付。
(六)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其中,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原则上在年度中间不得发生变更。
(七)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八)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中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理银行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
二、支付限额
(九)支付限额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
(十)各地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自主选择支付限额是否自动生成。
(十一)预算单位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下达的支付限额。
(十二)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预算管理资金支付限额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签章后发送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支付限额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
三、国库集中支付
(十三)国库集中支付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一体化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支付款项时,由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提出申请,经校验(审核)后,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代理银行支付给最终收款人。代理银行不对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进行额度控制。
(十四)财政部门通过一体化系统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控制支付申请,预算指标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底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类级科目、预算项目、金额等。“三公经费”按照相关规定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控制。
(十五)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业务范围。
1.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支付凭证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2.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预设校验规则,校验无异常的,预算单位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支付凭证给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十六)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计提离退休活动费、离休人员特需费、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3.已通过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单位公务卡办理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水费、电费、通讯费、ETC通行费等;
4.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
5.经财政部门审批的特殊款项。
(十七)代理银行根据凭证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凭证回单发送财政部门和单位,作为预算指标核算、财政总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若支付失败,代理银行及时反馈失败凭证信息,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发起退回该凭证的申请,代理银行将支付凭证退回一体化系统,系统自动作废该支付凭证及对应的支付申请,同时恢复预算指标。
(十八)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在不改变资金流向的前提下,预算单位应当通过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系统自动校验或人工审核后,更正相关信息。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同步更正信息。
(十九)代理银行支付后,由于原支付凭证收款人账户信息有误资金被收款行退回,或收款人主动将资金退回的,应退回相应的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不得退回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转存至银行内部账户。
(二十)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在一体化系统中发送《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退款申请,代理银行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下同)将资金退至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根据回单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单位预算指标。
(二十一)支付完成后收款人主动退回资金的,代理银行应向一体化系统发送《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并在收到退回款项当日通知单位核实原支付信息。
1.单位确认属于当年资金退回的,通过一体化系统发送退款申请,代理银行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回单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单位预算指标。单位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支付资金。
2.单位确认属于跨年度资金退回的,通过一体化系统补全退回资金要素后发送退款申请,系统校验退回款项是否小于当年相同功能科目支出金额,校验通过的,单位生成退款凭证,代理银行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依据回单信息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可允许单位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财政部门恢复相应单位预算指标;对于项目已经结束或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跨年度资金退回,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二十二)对于错误缴入财政零余额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应当向代理银行手工开具资金退回凭证。代理银行按资金退回凭证退回资金后,向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提供回单,并将收、付信息在月度零余额账户对账单中反映。。
(二十三)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先支付,后对账、再清算的原则,每日按约定的对账时点,向财政部门发起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对账,对账一致后及时发送达账结果和代理银行支出日报,申请资金清算。
(二十四)财政部门将代理银行发送的支出日报与一体化系统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数据进行核对,确保财政端和银行端数据一致,核对一致后进行回单登记。
(二十五)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对账时点之前受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原则上应于当日办理资金清算。当日未完成清算的资金,可采取当日垫付、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处理。
四、单位资金支付
(二十六)单位资金支付是指单位资金收入安排的,存放于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或单位实有账户的、且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支付管理的单位实有资金支出。
(二十七)实行财政部门集中代管单位资金的地方,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更正、退回参照国库集中支付与清算流程,通过采用零余额账户办理业务。
(二十八)实行资金存放于单位实有账户的地方,由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生成支付凭证,开户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发生资金退回时,由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选择匹配原支付申请填报并发送支付凭证至开户银行。需做支付更正的,由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选择匹配原支付申请填报,经系统自动检验通过后完成。
(二十九)代理银行按业务规程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发送支付凭证回单,一体化系统相应登记预算指标账,预算单位相应进行会计核算。
五、监督管理
(三十)财政部门对资金支付组织开展动态监控,核实疑点信息,及时纠错纠偏。
(三十一)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主管部门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强化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预算单位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自觉维护财经纪律;
3.负责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4.配合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四)代理银行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和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对账。严格按照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占压挪用资金。接受财政部门监督,业务办理情况纳入财政部门年度综合考评。
2.按规定开发与维护代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联网,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3.按照与人民银行签订的资金支付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定期对账,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业务办理情况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工作。
六、附则
(三十五)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三十六)资金支付具体业务细则按照浙江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操作规程办理。
(三十七)资金清算具体业务细则按照浙江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办理。
(三十八)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