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行为规范标准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有哪些?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集中采购机构行为规范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集中采购机构业务人员缺乏标准化意识、标准制定不科学、标准较难实现该有效果、标准更新周期不明确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集中采购机构业务人员对标准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行为规范标准的各项要求。对此,河南省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服务科科长赵丽娟建议加强行为规范标准的培训。通过组织讲座、研讨会等增强其标准化意识。
此外,记者发现一些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行为规范标准不够科学合理,无法有效指导工作实践。如某省未经过充分调研“一刀切”限制评审时长,并要求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这样的要求十分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机制,广泛收集管理层、一线业务人员及供应商等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所制定的标准既符合实际工作需求,又具备前瞻性。”赵丽娟说。
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即使标准对项目各方进行了规范,但是可能依然达不到该有的效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履行核对评标结果的职责。然而,在实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地区评标区域仅限评审委员会成员进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人员履行职责的难度,使得标准的效用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全国各地加强沟通交流,共享优秀经验,并就上述问题进行统一。”一位业内人士介绍。
“尽管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已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但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而且,部分评审专家责任心不强,导致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如‘抠字眼’,对其缺乏有效的约束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负责人何暾建议,细化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建立更为严格的评审专家问责制度和“可量化”的责任追溯机制。
记者还关注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原有的行为规范标准可能已不再适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更新周期,不能及时对标准进行更新和完善,可能会削弱标准化效果,这也是一个问题。对此,赵丽娟建议建立行为规范标准的更新机制,定期审查和评估现有行为规范标准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标准能够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