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11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具体要求上明确,预算单位要严格采购预算执行,科学编制预算,严禁虚报、自行调整。如需调整,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杜绝变相调剂资金。对于结余资金管理,除特定追加情况外,采购人要及时缴回,严禁擅自挪用,特殊经费按规定执行。同时,各预算单位应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合同与资金支付管理;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升人员意识和能力。此外,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结余资金管理纳入监督检查计划,对违规情况进行预警提示、重点检查,未整改到位的下一年度不安排预算。
以下为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5〕113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釆购预算执行。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和项目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细化采购项目内容、数量、金额及资金来源,严禁虚报、虚列或预留过多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变更采购内容等方式变相调剂资金用于非项目采购支出。
二、规范结余资金管理。对于已完成采购活动或不再开展采购活动的项目,有资金结余的,除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10%以外的,采购人应及时缴回项目结余资金予以盘活,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与采购合同差额、未支付的合同尾款等形成的结余。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科研经费或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经费从其规定。
三、健全管理长效机制。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资产等岗位职责,加强采购合同与资金支付的衔接管理,确保结余资金核算清晰、流向合规。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政府采购和预算管理专题培训,重点解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采购政策执行、采购需求管理及加强采购预算执行,强化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与业务能力。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结余资金形成原因、审批程序和使用合规性,对于发现应缴未缴、擅自调剂和违规使用采购项目结余的,政府采购云平台将进行监督预警提示并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将采购项目资金结余情况自动推送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财政部门各归口业务处(科、股)可根据推送的结余情况,及时收回或调整预算,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下一年度不得安排预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