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供应商投标,一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能继续评审吗?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如何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审?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一个视频了解评审相关的6个问题。
1.某政府采购项目,把质保期设为评审因素。如招标文件要求设备质保期三年,评审因素中设置“质保期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是否存在重复评审情况?
答:不存在重复评审情形,但不建议这样设置。
首先,不同设备的质保期各不相同,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质保期应符合执行的国家标准。如果要求质保期长于执行的国家标准,采购人实际上是要另外花钱的。因质保期的长短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
对供应商来说,质保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越大,必然会增加投标(响应)报价。对采购人来说,质保期并非要求越长越好。
2.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确定的货物材质和执行标准不相适应,怎么处理?
答:如果属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情形,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评审专家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
3.公开招标项目共三家供应商投标,一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能继续评审吗?
答: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供应商报价若超过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其投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本项目中,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已经不足三家,不应继续评审,应当作废标处理。
4.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如何在保密情况下进行评审?
答:无论是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都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具体做法:首先要有规范的政府采购评审操作规则,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
其次要做好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携带手机等设备进入评审现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具体保密事项包括:评审专家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前不能透露)、供应商名单及数量、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5.评标结束后,发现评分存在明显错误,但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可以组织评审专家重新评审吗?
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进行重新评审,但可以组织专家核对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评标存在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6.货物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中的货物参数与其提供的样品参数不一致,如何处理?若其中标,以哪个为验收标准?
答: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主要用于评标和履约验收的参考。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不一致时,对样品的评价及履约验收没有意义。在此情况下,应按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标。若其中标,以采购合同为验收标准,即以投标(响应)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