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九十三号)。公告显示,北京思勘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对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就福建省巨灾防范工程-微动探测设备2与地质雷达系统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2.广州三合公司所投产品属于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财政部经过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问题来了,财政部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会导致项目废标吗?
我们先来看看都有哪些情形会导致项目废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4项废标情形,分别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虽属于违规行为,但并未对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并未直接影响采购结果。那么为什么财政部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呢?
其实,本项目废标的真正原因是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即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200万元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及材料等货物、100万元以上的服务,必须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本案例中的采购项目为与工程有关的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95.8万元,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但达到了福建省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因此该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因此,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并不是“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而是法律适用错误。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九十三号)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九十三号)
一、项目编号:FJGC-ZB-G-2024-160-1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巨灾防范工程-微动探测设备2与地质雷达系统项目(合同包2)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思勘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2号2号楼1层109(集群注册)
被投诉人: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中美大厦二十四层东单元
当事人:福建省地震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203号
相关供应商:三合(广州)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三合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大蒲园区628栋中大科技园A座自编号1110,1111室(仅限办公)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2.广州三合公司所投产品属于进口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