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什么?《条例》明确,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城乡主要路段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主体是谁?《条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列出了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范围,包括旅馆、宿舍、浴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
此外,《条例》明确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主体责任: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开展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非法对外提供视频图像信息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