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印发需求管理工作指引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5-01-24 15:58:47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质量,吉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供政府采购相关方在工作中参考使用。

记者看到,《指引》共分为五部分,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求调查、项目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审查。在需求调查部分,《指引》明确,采购人可自行确定是否开展需求调查,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可选择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在项目采购需求部分,《指引》强调,要分别对采购项目中包含的采购标的进行需求描述;采购需求应当合法、完整、量化。一是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二是包含所有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三是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客观量化,未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分项。在采购实施计划部分,《指引》要求,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在采购需求审查部分,《指引》明确,要对采购需求、需求调查、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时间安排、委托代理、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定价方式、信息公开、合同类型、审批事项等内容开展一般性审查。例如,对预算管理的审查,要审查采购项目是否已安排预算;是否存在超预算采购的情况;一签多年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能够保证预算安排。对采购方式的审查,要审查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法定适用情形;是否存在通过电子商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服务类项目的问题。另外,要对非歧视性、竞争性、采购政策、履约风险等开展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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