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系统业务培训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现场解答了与会人员针对“中标、成交无效,是重新评审、顺延还是重新采购?”的不同情形提出的5个问题。
问题一: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人,但还未签订合同。其他投标供应商质疑投诉中标人存在违法行为,投诉事项成立且认定中标无效。但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报价较高,这时从采购结果质效来考虑,是否还应当顺延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
答: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人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成立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分为两种处理情况:第一种情况,中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第二名中标候选人虽然报价高一些,但是中标候选人的产生过程合法合规,这时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三十二条的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第二种情况,中标人存在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说,采购活动难以产生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那么按照94号令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比如未对小微企业进行价格扣除,使得采购结果发生了变化,应当顺延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还是重新采购?
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评审意见无效。因此,不可能产生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也就不能顺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四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于该规定未限制时间节点,除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外,供应商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起的质疑、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时,根据涉及情形,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但需要注意,评审专家存在评审错误的,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87号令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都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
问题三:中标公告发布后被质疑投诉,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条款,应顺延第二名还是重新采购?
答: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条款,根据9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涉及以下四种处理情况:(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针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除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外,均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既然需要考虑顺延还是重新采购,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因此,应当重新采购。
问题四:如果采购项目出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接受供应商贿赂的情况,应当顺延还是重新采购?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采购项目的主体,其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或接受供应商贿赂,会影响整个采购活动,无法产生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
因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来处理,即“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五:如果采购项目同时出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条款,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评审的情况,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进行处理?
答:政府采购制度对于采购项目的处理,要综合考量违法主体、违法情形和项目进展节点等多个要素,结合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分类处理。
因此,问题所述采购项目同时存在多种违法情况,只要有一种情形适用重新采购的,其项目应按重新采购处理。如采购文件存在违法情形,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