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25〕26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自2025年1月11日起执行。
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采目录》明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盟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集采目录》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用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内财农函〔2024〕650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无过程采购计划。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内财购〔2024〕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
内财购〔2025〕26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现将《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予以公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11日
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备注:1.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鼓励采购人将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盟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专用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内财农函〔2024〕650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无过程采购计划。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工程,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9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级预算单位非招标政府采购工程的通知》(内财购〔2024〕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卖场采购有效衔接
综合采取盟市单独征集、区域联合征集、全区统一征集相结合方式,科学组织实施框架协议征集工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在首次征集不能保证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允许部分品目框架协议与电子卖场同时存在,框架协议已入围产品卖场不再上架。单项、批量采购金额低于40万元(乘用车60万元以下、工程低于采购限额标准),可按预算单位内控制度采购办法执行,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服务类项目,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以及无明确需求标准的,不得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五、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采购人采购单笔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时,原则上应实施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采购。但由于客观原因车辆在个别地区行驶时,确需要维修、保养、加油、添加燃料的,可参照紧急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六、灵活开展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以第一年采购金额为标的实施采购活动,并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第二年、第三年按照采购合同严格履约验收后,一年一签。
七、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采购活动。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受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拒绝。
八、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按照财政部门简政放权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审核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做到“应编尽编”,同时统筹做好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工作。
各级园区、开发区按照预算管理层级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管理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