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5〕18号),从规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六个事项,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备案、变更、终止或中止等事项。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5〕18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开、备案、变更、终止或中止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财政部门已印发政府采购合同模板的,需参照模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印发模板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需由采购人单位法务审定后签订。
二、及时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三、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确需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写明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因,必要时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再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对因履职不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或合同纠纷的,本着“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办理。
四、加强釆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认真组织采购需求调研,清楚了解采购标的的市场供求情况,充分考虑采购过程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技术变化或者履行合同中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提出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并将其纳入采购合同。由于采购人需求管理流于形式,导致不得不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由采购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严格合同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方案。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政府釆购领城“整、促、建”三年行动方案和专项治理要求,加强对采购人合同签订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合同验收结果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财政部门印发的合同模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随意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没有履约验收方案,或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降低供货或服务验收标准的,对质量把控不严改变验收方式的,擅自改变产品型号、核心参数以次充好通过验收的,严查严办及时予以关注提醒,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