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实践中,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有评审专家认为采购人都应当按上限给予小微企业报价20%(工程项目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一、部分专家认为应当按上限执行的理由
一是增加小微企业竞争活力。小微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毛细血管,承载着创新、就业和社会稳定等多重功能。通过给予小微企业20%的上限价格扣除,可以显著提高其在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力,使其能够更多地参与到政府采购项目中来,从而拓宽市场渠道,激发市场活力,增加销售收入,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财政部门有规范性文件要求。专家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川财采〔2020〕74号)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切实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执行价格扣除政策措施应当执行上限标准。”认为在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中应当按照20%的上限执行。
二、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
我们首先应该肯定价格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政策,初衷就是通过降低小微企业的竞标门槛,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从而鼓励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到政府采购中来,实现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作用。但个别专家认为,在给予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上,应当按20%的上限执行。笔者认为这有失偏颇。
其一,无法可依。笔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部分专家依据川财采〔2020〕74号文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部分,其要求“执行价格扣除政策措施应当执行上限标准”,该文件中所指的标准是原《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现已废止)文中6%—10%的标准,也即应当按照10%的上限标准执行。该文件印发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价格扣除范围依然为6%—10%(工程项目为3%—5%)。
2022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一20%,工程项目仍为3%—5%。
根据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财库〔2020〕46号文件、财库〔2022〕19号文件法律位阶,都大于、新于川财采〔2020〕74号文件,且在财政部出台两新文件后,财政厅也未针对“执行价格扣除政策措施应当执行上限标准”出台相应的调整说明或配套文件。因此,采购人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应以财政部相关文件为准,在10%—20%区间内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而不能固执地按照川财采〔2020〕74号文中要求,臆断为按20%上限标准执行。
其二,剥夺采购人的自主权。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第九条规定,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该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自主权利。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情况、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而不由得随意加码。如果要求采购人必须都按20%的上限执行,则剥夺了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自主权。
其三,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一是可能引发市场不正当竞争。过高的价格扣除可能导致部分优质小微企业或大型企业因无法承受低价竞争而退出市场,而一些实力较弱、管理不善的小微企业则可能通过低价抢标获取项目,从而引发市场不正当竞争,损害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二是可能引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下降。过高的价格扣除可能导致小微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牺牲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在政府采购中,价格往往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样重要。如果小微企业为了中标而过度压低价格,可能导致其无法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损害政府采购的效益。三是可能对小微企业自身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过高的价格扣除可能导致小微企业过度依赖政策支持,而忽视自身实力的提升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长期这样,会导致其缺乏发展动力,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竞争力,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专家认为所有项目都应当按上限给予小微企业报价20%(工程项目给予5%)的价格扣除,这是不妥的,也是违法的。
三、实施价格扣除的建议及注意事项
(一)建议
一是据实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比例。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应当凸显采购人主体责任和项目特点。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行业特点以及小微企业竞争程度等因素,在规定的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例如,对于市场竞争激烈、小微企业实力较强的项目,可以适当降低价格扣除比例;对于市场竞争较弱、小微企业实力较弱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价格扣除比例。鼓励有条件的采购人,按评审优惠幅度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二是进一步创新完善有关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及时调整价格扣除政策内容和执行方式。例如,可以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价格扣除机制,允许采购人和小微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协商和谈判。加强与其他扶持政策的衔接和配合力度,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共同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注意事项
一是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价格扣除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扣除比例,以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二是价格扣除政策是针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无须执行价格扣除。三是10%一20%的价格扣除优惠,只有小型和微型企业才可以享受,中型企业不享受。四是在同一个采购项目,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享受的价格扣除优惠率没有区别,享受相同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王召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