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月10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鼓励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联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发展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不得违规将救助资金划入财政或部门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发展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原文如下:
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统筹社会资源,保障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7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发展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核实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指导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残联负责具体实施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方案制定、整体绩效目标设置,负责提供测算因素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监督各级残联规范使用发展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和监控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发展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创业、托养和照护、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燃油补贴、服务能力提升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具体包括:基本康复训练补贴、肢体矫治手术费补贴、人工耳蜗配置补助、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生活补助、辅助器具适配及货币补贴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减免;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等。
(三)残疾人就业帮扶。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比例就业单位、集中就业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奖励)等。
(四)残疾人托养和照护。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给予机构运行补助等。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八)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康复、托养(庇护)等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给予入职奖补。
(九)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经省残联商省财政厅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省财政下达的发展资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在下达年度资金时予以明确,原则上避免交叉重复。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发展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收到发展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与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切实保障残疾人服务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第八条省残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结合各类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数量等因素,统筹中央补助资金预计数,编制预算年度内的发展资金预算及其绩效目标,并对测算因素数据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本级预算批准后,省财政厅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
第九条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财力系数、绩效调节系数。需求因素主要反映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任务量及资金需求情况,由各级残联根据需求对象数量、机构数量等业务要素计算。财力系数主要反映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市县工作进展及其成效。发展资金重点向工作任务重、财力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及权重,可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残联在每年11月30日前,按不低于当年发展资金实际下达数的70%,将下一年度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发展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在省本级预算批准60日内以及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下达资金和各地区区域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各级残联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做好发展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不得违规将救助资金划入财政或部门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代管资金账户,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结转结余应按照各级财政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使用和有关转移支付结转结余管理的规定,盘活和消化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三条利用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购置的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支持方向同时要符合中央和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23〕40号)等规定,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总体和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以及完成情况等。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残联应进一步加大项目资金使用和资助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残联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建立健全发展资金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指导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发展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残联、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定期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计、纪检监察、上级财政、上级残联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展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