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评审专家要熟悉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招标采购等法规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5-01-07 09:58:24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4〕5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申请与选聘要具备熟悉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政策法规等规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在抽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招标组织机构应当参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承担的义务包括:评审时如发现投标银行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特别说明等。

《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发现投标银行在公款竞争性存放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未向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招标组织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向省财政厅备案。浙江省财政厅有权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及以上。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执〔2024〕57号

省级各单位:

为加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0日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为加强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与选聘

(一)省财政厅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等方式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中选聘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2.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工作满8年的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审计、经济、统计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精通财会业务;

4.熟悉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相关政策法规;

5.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承担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工作;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未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7.浙江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评审专家,需填写《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经所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通过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专家库”模块(以下简称“专家库”模块)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履历等申报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

1.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申请登记表》;

4.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省财政厅应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审核结果以短信等形式通知申请人。省财政厅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纳入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善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

二、权利与义务

(一)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3.对评审结果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等相关业务培训;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应邀并准时参加公款竞争性存放项目评审工作。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时,应及时告知招标组织机构,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

2.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对外泄露评审有关情况;

3.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认真校对各项得分,确保分值准确,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审时如发现投标银行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并在评审意见中予以特别说明;

5.接受并解答招标人或监管部门对评审活动或评审意见的咨询或质疑,配合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等事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抽取与使用

(一)招标组织机构原则上应于评标前一天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最多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两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二)出现评审专家因故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标组织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如开标前无法补抽的,应于开标前自行补足。无法补足的,招标组织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择期重新组织评标。

(三)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提交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四)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组织机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五)招标组织机构应当参照《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动态调整

(一)评审专家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库”模块提交变更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调整。

(二)主管部门按年对本部门现有的专家库成员进行资格复审,将不符合条件、申请增补的评审专家名单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并应及时督促本部门评审专家通过“专家库”模块申请退出和增补。省财政厅每年调整专家库后采取适当方式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报专家库总体情况。

(三)因工作安排等不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或存在不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本人需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通过“专家库”模块提交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注销。

(四)评审专家出现以下行为,招标组织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向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有权暂停其评审资格一年及以上。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无故缺席评审,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3.擅自与外界联系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4.在评审过程中,带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意见,或干扰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

5.发现投标银行在公款竞争性存放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串通等违规行为,未向招标组织机构或监管部门报告;

6.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

(五)评审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省财政厅有权将其退出专家库,并通知主管部门,不再纳入评审专家库。

1.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

2.对外泄露项目评审有关内容;

3.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并未主动申请回避;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评标结果;

5.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6.其他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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