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计量计价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5-01-07 09:07:39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交建〔2024〕18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相关事项,明确工程变更费用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相应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合同双方承担的造价控制风险和责任,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实施细则》明确,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一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和应当承担的风险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报价基础资料。

原文如下: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交建〔2024〕184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省交控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省建工集团,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3


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及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水运工程(以下统称“公路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做好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及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系统,纳入安徽交通建设市场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与交通运输部相关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从业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支付、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的编制工作;

(三)对造价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四)加强对各参建单位造价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合同履约管理;

(五)负责承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水平、施工安全、绿色环保和运营养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加强征地拆迁政策、标准和材料市场价格的调查,合理计算工程造价,编制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承担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和勘测设计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前后设计阶段的造价对比分析,加强设计变更控制,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实施工程量清单复核、计量支付、变更费用和工程结算等造价活动的监理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工程价款予以确认,对所从事造价活动的监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管理制度规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规范计价行为,对其所提交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治和职业道德教育,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其所出具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对其编制、审核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造价依据

第十二条编制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补充性造价依据。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依据未涵盖的,可以参考其他地区和相关行业类似造价依据。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公路水运工程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应当组织编制和修订补充性造价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审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四新”技术、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环保、双碳、绿色、节能、智慧交通等地域性应用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组织编制补充性定额。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可以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实际需求,结合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开展相关工程成本分析研究,为补充性定额编制提供基础数据。

第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补充性定额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后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主要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编制公路水运工程估概预算造价文件参考。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开展补充性造价依据编制、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等工作。

第四章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绿色环保等建设管理要求,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等相关要求,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相关要求。公路水运工程中涉及造价行业标准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该专业工程的造价文件可以执行相应的行业造价依据和定额规定。

第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合理采用估算指标、定额,作为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根据设计文件等相关基础资料合理采用概(预)算定额。

设计概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准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相关事项,明确工程变更费用及材料价格调整的相应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合同双方承担的造价控制风险和责任。

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及批准的设计图纸编制,不得虚增工程数量和细目。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编制能力的单位进行编制。一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和应当承担的风险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和要求如实提供报价基础资料。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变更费用批准文件、各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或者工作内容、相关检验凭证、中间交工证书等资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要求建立,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可以参照相关规定建立。

第二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生设计变更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依据合同约定合理确定变更费用。

经过批准同意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工程费用可能超出设计概算的,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调整措施。

第二十六条由于政策调整、价格变化、设计变更、征地拆迁、贷款利率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批复概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批复概算。

第二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以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结算办理时限,并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结算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并按照职责权限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编制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的,应当将造价执行情况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作专篇说明。竣工决算报告应当按交通运输部相关工程竣工决算编制规定及行业标准编制。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调整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意见和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或者专篇说明应当反映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总体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融资方式,建设管理模式,概算执行情况,造价管控目标、措施及成效,以及造价管理的考核评价情况等。公路工程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要求编制,水运工程可以参照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九条公路水运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调整概算,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中有关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依规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建设单位对项目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纳入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当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评估,为造价依据调整和造价监督提供支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路水运养护工程可以根据作业类别和规模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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