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协助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5-01-06 13:35:05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2024年12月3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指利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资源消耗量,为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活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资料不向社会公开发布。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范围包括:一是本市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且公共建筑部分的面积占比超过50%的单体建筑;二是本市部分城镇居住建筑和部分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三是部分行政村的居住建筑。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样本为北京市的全部数量,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的样本是北京市的部分数量。

纳入统计样本的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依法配合调查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耗量、用水消耗量。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样本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选择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

原文如下:

北京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依据《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是指利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资源消耗量,为建筑绿色发展工作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活动。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计资料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依据《调查制度》对统计样本的要求,本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范围包括:

(一)本市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且公共建筑部分的面积占比超过50%的单体建筑;

(二)本市部分城镇居住建筑和部分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含)的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

(三)本市全部热电厂,规模以上锅炉房和部分规模以下锅炉房;

(四)部分行政村的居住建筑。

第四条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内容包括:统计年内城镇民用建筑和行政村居住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耗量、用水消耗量;统计年内城镇竣工的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

第五条纳入统计样本的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电力、煤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耗量、用水消耗量。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样本的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等结算数据。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组织本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本市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平台(以下简称“统计平台”)。负责确定各区民用建筑统计样本的范围和数量;负责对相关统计实施办法、统计平台使用等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负责汇总数据并进行数据分析,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负责按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

各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筹管理辖区内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民用建筑统计样本的范围和数量确定本区统计样本清单并录入统计平台、组织样本清单内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通过统计平台填报数据、将行政村居住建筑的数据上传至统计平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实施细则。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确定统计样本清单,通过统计平台报送统计数据、年度工作总结。

市城市管理委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热电厂、锅炉房统计样本清单,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供电、供气、供热相关单位报送建筑用电、用气、用热结算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民用建筑用水消耗量统计调查工作。负责协调相关供水单位报送用水结算数据。

市统计局负责对不配合统计调查工作的建筑所有权人开展相应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结算数据的供电、供气、供热、供水单位开展相应执法工作。

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选择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工作。

第七条(一)每年3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统计平台发布各区民用建筑统计范围和数量。

(二)每年5月底前,相关单位完成以下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民用建筑样本清单,组织公共建筑统计调查对象登录统计平台进行数据填报;组织完成统计样本清单内的行政村居住建筑上一年度数据统计调查工作,将统计调查数据填报统计平台。

市城市管理委配合完成上一年度热电厂、锅炉房能耗数据统计调查,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协调供电、供气、供热相关单位报送建筑用电、用气、用热结算数据。

市机关事务局完成上一年度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数据统计调查,通过统计平台报送统计数据、年度工作总结。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相关单位通过统计平台填报建筑用电、用气、用热、用水结算数据。

(三)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汇总年度统计数据,牵头组织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数据联合审核;组织开展年度统计数据分析,编制工作报告,将市、区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统一上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平台,并将工作报告抄送市统计局。

第八条涉及以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公开统计资料,依法接受统计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纳入统计样本的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违反规定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和拒报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依法处理。

供电、供气、供热、供水等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数据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水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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