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青岛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规范执行采购程序、全面落实采购政策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关于依法组织履约验收,《通知》明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原则上应当自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并自验收意见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
关于加快支付采购资金,《通知》明确,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信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以及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市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项目,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政府采购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上述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注:政府采购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当年度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执行。)
二、规范执行采购程序
(一)严格执行采购预算。采购人应当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认真开展可行性论证,结合项目支出内容、实际需求、支出标准、市场价格等情况全面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体现厉行节约,实现有序高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二)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清晰完整,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公平竞争审查,严禁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
(四)及时备案采购计划。采购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等,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及时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并按照全年计划组织采购,加快资金执行进度,确保及时完成采购活动。
(五)正确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需求准确判断法律适用,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项目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六)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采购评审、确定采购结果并及时发布,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采购人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七)规范采购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对于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公开采购合同。对于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八)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原则上应当自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并自验收意见确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
(九)加快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等信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原则上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
三、全面落实采购政策
(一)落实支持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当严格落实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在采购过程中对纳入品目清单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
1.落实节能产品采购要求。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标注“★”的节能产品,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强制采购符合相关认证的产品;未标注“★”的节能产品,应当在采购活动中给予一定评审优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在价格评审项及技术评审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技术评审总分值5%-10%幅度不等的优惠。
2.落实环境标志产品采购要求。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应当在采购活动中给予一定评审优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在价格评审项及技术评审项中分别给予价格评审总分值、技术评审总分值5%-10%幅度不等的优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采购人在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房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有关政策要求。
1.提高绿色建材使用比例。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有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未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建材的,绿色建材享受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2.严格执行需求标准有关要求。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将执行需求标准贯穿项目立项、招标采购、建筑设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建筑全生命周期。项目立项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嵌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招标采购阶段,要将需求标准有关要求作为采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并采购或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施工阶段,要强化施工现场监管,确保施工单位落实绿色建筑要求,使用符合需求标准的绿色建材;履约验收阶段,要根据需求标准制定相应的履约验收标准,并与现行验收程序有效融合。
(三)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扶持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实施预留份额支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是项目整体预留或者设置标包(段)单独面向中小企业;二是联合体形式预留,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是合同分包形式预留,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
2.实施评审优惠支持。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工程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实行评审优惠支持,给予小微企业报价5%的扣除;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项目,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实施信用融资支持。支持、鼓励供应商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申请信用融资,切实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对于供应商申请融资且有变更收款账号需求的,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贷款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允许供应商将原合同约定的收款账号变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在支付合同款项时,要确保资金支付至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且不得再次变更账号。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采购人内部管理。采购人应当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和管控机制,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计划、政策落实、活动组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等环节管理,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
(二)强化主管预算单位指导。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政策法规执行、采购实务操作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内部检查,定期组织系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项目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整体质效。
(三)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不断规范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采购活动。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