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了《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罗列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166项禁止行为及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京津冀地区联合制定统一的《清单》,是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府采购优质资源共享共用的重要举措,也是京津冀政府采购协作发展的又一重要成果,在归集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同时,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出指引。
全流程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
《清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部分,共涉及35类问题、包含127条禁止性事项,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例如,《清单》明确,禁止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禁止未按规定设定采购需求;禁止未按规定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禁止未按规定处理供应商质疑;禁止未按规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等。
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采购活动过程
《清单》评审专家部分,共涉及5类问题、包含17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申报入库、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时间轴,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聚焦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应保守的秘密等方面问题,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例如,《清单》明确,禁止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禁止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响应)人;禁止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等。
全面规范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行为
《清单》供应商部分,共涉及7类问题、包含22条禁止性事项,从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全面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例如,《清单》明确,禁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禁止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
据悉,《清单》的印发,对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规范京津冀地区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消除不合理的限制和歧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减少采购过程中的错误和纠纷,增强政府公信力,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