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按政府采购及紧急采购要求购置通用应急物资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4-12-27 11:43:47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粮发〔2024〕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及紧急采购要求购置物资,并将有关购置情况通报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江苏省级物资储备入库验收按照省有关规定、招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执行。新购置的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明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承储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原文如下: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粮发〔2024〕43号

各设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相关承储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8日


江苏省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有效提升储备效能,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通用应急物资储备(以下简称省级物资储备),是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保障,专项用于支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救助类物资。

第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相关物资储备发展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等,组织实施省级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省级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对省级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省级物资储备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省级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相应的省级物资储备规划,确定储备品种目录和标准等;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物资储备资金预算;组织、指导省级物资储备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计划与购置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综合省级物资储备规模需求,年度调拨、使用、处置以及保障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省级物资储备购置方案及预算建议。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物资储备购置方案及预算建议,编制省级物资储备资金支出预算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批复、下达。

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物资储备资金规模,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明确省级物资储备品类、数量和标准。

第七条 因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追加物资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

第八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者紧急购置计划,根据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及紧急采购要求购置物资,并将有关购置情况通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九条 省级物资储备应当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调运、储存安全、保障有力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可以向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前置。

省级物资储备主要采取实物储备方式,未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承储单位无权调运省级物资储备。

对市场化程度较高、技术发展快、更新周期短、养护成本高、非重大急需物资或专业化应急保障服务实施协议储备。省级储备物资的协议储备可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合同储备、产能储备、技术储备的方式确定,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保管、轮换、贷款利息等费用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物资储备资金中统筹安排。协议储备的监督管理、储存要求等参照实物储备方式执行。

第十条 省级物资储备由省级物资储备直属库承储,或者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经公开评选择优确定承储单位。

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储备布局,可以提出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建议,并协助做好日常管理。

委托代储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省级物资储备承储任务。

第十一条 省级物资储备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其仓储面积、整体功能应满足储备需求,交通便利,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避开低洼水患区;抗震、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设施齐全;具有与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具体承担省级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单位应当配足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定期维护仓储设施设备,常态化开展维护保养,并根据物资储藏特性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保障仓储设施安全和物资性能良好。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四条 省级物资储备入库验收按照省有关规定、招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执行。新购置的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物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明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承储单位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管理制度健全。主要有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验收制度、质量检测制度、日常巡检制度、环境维护制度、设施设备维保制度、安全消防制度、物资台账制度和管理档案制度等。

(二)仓储条件良好。库房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避光、保温、防火、防盗和防鼠、防虫等条件,配备叉车、行车、视频监控、防雷、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标签挂牌齐全。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挂牌,标明物资性质、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和保质期等,根据需要设置电子标签。

(四)码垛整齐规范。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满足装卸、维修等需要。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操作培训,组织物资翻垛晾晒、专业装备调试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建立健全应急调运机制,组织编制调运预案和开展调运演练,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物资迅速到位。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盘点物资数量并按品类、批次等进行质量抽检,提前做出到期和质量预警。

因质量检测、演练保障等产生的物资损耗,承储单位应当书面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实后按程序进行核销。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物资台账管理,建立物资总账、分仓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留存完备的凭证手续,存档期15年。承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从事储备统计工作,加强省物资储备综合管理云平台应用,做到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应当严防火灾、水淹、霉变、鼠害等异常情况发生。若出现影响省级物资储备保障能力的情形,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四章 调拨与接收

第二十条 省级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我省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未达到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严重的,由省应急管理厅研判后按程序下达动用指令。

紧急情况下,按照省委、省政府动用指令和要求落实。

第二十一条 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先动用本级储备。确需调用省级物资储备的,由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本辖区物资储备以及已调拨使用情况,申请的省级物资储备用途、品种、规格、数量,交接地点、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书面申请,统筹确定调拨方案,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出省级物资储备动用指令,并抄送受灾地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通过其他形式(电话、短信等)通知调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书面手续。

省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参照上述流程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省级物资储备使用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下达调运通知,抄送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接到调运通知后,应立即安排调运力量组织发运,原则上在通知下达后的10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

省级物资储备运输活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承储单位对调运物资进行全面保价。运送成套的省级物资储备时,应当做到同车同批次运输。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运省级物资储备所产生的费用(装卸、运输、过路过桥、运输保险等)由申请单位负担。调运费用可由承储单位先行垫付,调拨任务结束三个月内,由申请单位与承储单位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资交接时,申请单位应当对接收的省级物资储备及时进行卸载、清点和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承储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者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援外或者发生其他需要调拨省级物资储备的重大事项时,按本章有关规定执行。调拨产生的运费、保险等费用从省级物资储备资金中安排,确需追加的,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五章 使用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当据实申请省级物资储备,对省级物资储备的发放工作负责。发放使用时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物资领用人应当妥善保管省级物资储备,不得出售、出租和随意抛弃。需专业人员使用的省级物资储备,由申请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安全使用,并承担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物资储备分为回收类和非回收类。回收类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依据物资功能、再使用价值及安全性等,由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省级物资储备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仍有使用价值的回收类物资,区分以下情形组织回收:

各设区市申请动用的省级物资储备,原则上由使用地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可以作为市级物资储备存储。

其他申请动用的省级物资储备,由申请单位组织回收工作,由原承储单位负责接收入库。

省级物资储备回收前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和安全检测,形成书面检测意见,达到入库质量要求的方可回收;经检测不合格或回收后再次使用有安全隐患的,不予回收。

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第二十九条 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接近正常储存年限的省级物资储备,由承储单位提出轮换建议,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轮换可由承储单位通过实物置换和其他市场化方式进行。

对于无规定年限的省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或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检测或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者鉴定报告确定质量情况。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省级物资储备损失或者物资使用回收后出现不宜储存情形的,由承储单位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物资性能和残值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报废申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实后按程序进行处置,并告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财政厅。

省级物资储备报废的相关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技术鉴定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省级国库。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安排省级物资储备资金,统筹用于省级物资储备的购置、轮换、保管、质量检测、调运等费用,列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预算。

其中,购置、轮换、质量检测、调运等费用由省级物资储备资金全额承担;保管费用按照储备物资总金额的8%核定。保管费用主要包括仓储费、仓库物资日常维护保养、调试运行、训练拉练、物资保险、临时人工费等。

第三十二条 因紧急购置计划需要追加省级物资储备资金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省财政厅后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毁损的省级物资储备,由承储单位按照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省级物资储备的资产管理,做好物资储备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级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并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省级物资储备监管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确保承储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规、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就储备购置、储存、调拨、处置、发放、使用以及资金使用等开展全流程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台账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独立或会同省相关部门对承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其中涉及质量抽检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承储单位违反承储合同约定义务的,依法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追回购置资金或者补贴费用;造成省级物资储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省级物资储备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省级物资储备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省级物资储备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物资储备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四十条 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省级物资储备的,或发生紧急情况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省级通用性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苏粮发〔2022〕2号)《省本级物资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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