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非强制性检测报告,合理吗?近日,有业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这一问题。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公室主任魏龙天告诉记者,对于一般的政府采购项目,法律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对于非强制性检测报告,财政部国库司曾在答网友问时称:考虑到将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会增加供应商成本,我部不鼓励这种做法;如果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与货物和服务质量确实相关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宜作为资格条件,在实践中要谨慎运用。在魏龙天看来,对于非强制性检测报告是否设置为评审因素,原则上取决于采购人的必要性评估,确有必要才可以设置,可以通过其他材料证明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有业内人士据此认定,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有法律依据。但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认为,这一规定是针对样品评审做出的,而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本身就是一般项目的例外情形,只有“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才可以设置,而要求检测报告是其中例外情形的例外,应当属于谨慎适用的情况。
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编号6131-3272196答复中称:一般情况下,不鼓励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免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但是,对于一些采购特定产品确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显然这里的“检测报告”包括强制性检测报告,也没有强制要求供应商提供,而是由采购文件约定。
那么,法定的提供检测报告的情形是怎样的?要求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非强制性检测报告,有必要吗?
交通运输部《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第十三条规定:机场设备出厂交付时,制造商应当随附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据此可以判断,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属于“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特定产品,但要求的是“出厂交付”时提供,而不是投标、响应阶段提供。《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关于快递包装环保要求规定,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规定,但明确规定: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朱雨晨认为,123号文这样规定的意思是:第一,是否要求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不是强制的,而是由采购文件载明,且强调是必要时;第二,检测报告不是在投标(响应)阶段提供,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提供。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规定: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这里强制要求绿色建材供应商必须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是明确指出在供货时出具,而非投标(响应)时。
在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财库〔2023〕30号)等七个标准中规定,原则上投标、响应环节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认证报告,供应商出具承诺即可,在履约验收阶段,采购人应当对照合同查验产品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验收或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认为,实践中大多数项目对技术、环保要求不可能高于绿色建材、计算机、数据工作站等。要求在投标(响应)阶段提供检测报告,与采购需求没有必然联系。如确需检测报告,可以在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部分要求供应商履约验收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