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鼓励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用于招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4-12-21 13:38:47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24〕1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鼓励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活动中查询应用,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

原文如下: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交〔2024〕14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2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浙江省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主体的市场行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1〕3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水发〔2008〕5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更新、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机制,依法维护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省交通运输厅职责

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并发布从业主体的省外业绩信息和省外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

(二)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从业主体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做好辖区内新开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登记管理;负责审核从业主体辖区内(高速、国道及水运工程)的业绩信息和辖区内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从业主体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做好辖区内新开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登记管理;负责审核从业主体辖区内(省道及农村公路)的业绩信息。

三、信用信息内容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主体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从业主体是指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设计、施工(分包)、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基本信息内容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含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资格情况等。

2.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等。

(二)业绩信息内容

业绩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业绩信息和人员业绩信息。2025年1月1日起,从业主体在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新发生的全部在建业绩信息应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

1.企业业绩信息包括:工程名称、投资项目统一代码、承建单位名称、项目类型、技术等级、合同段名称、标段编码、合同金额、合同段开工日期及交(竣)工日期、起止点桩号、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工程量内容等信息,其中房建、绿化、养护等业绩不包括在内。

2.人员业绩信息是指主要从业人员及履约时间,主要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安全负责人,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检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

四、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与部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数据同步。从业主体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有系统支撑的,通过系统对接共享至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无相关系统支撑的,建设单位及从业主体应通过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及时填报相关信用信息。从业主体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采取自愿公开方式进行录入。

(一)基本信息采集和审核

基本信息由设计、施工(分包)、监理、检测等单位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录入,对真实性负责,省外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规定流程予以公开,省内从业主体的基本信息由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按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规定流程予以公开。

(二)业绩信息采集和审核

企业省内业绩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10个工作日未录入的,从业主体应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超过1个月仍未录入的,从业主体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抓紧填报。

建设单位录入企业省内业绩信息后,从业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确认和填报人员业绩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高速、国道及水运工程由设区市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审核;省道及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的,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督促整改。

省内跨区域的业绩信息,审核单位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明确。

企业省外业绩信息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为准。

(三)审核时间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

五、信用信息披露和查询使用

(一)信用信息披露

1.首次填报或更新从业主体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的,应在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上传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主体信用承诺书;更新信息的,还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主体发现披露的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相应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应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异议期间原有信息披露内容仍然有效。

3.披露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有误或存在弄虚作假,可向负责审核的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反映。

(二)信用信息查询使用

1.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通过公开、政务共享和查询方式披露,其中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2.从业主体可通过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查询自身信用档案、信用记录等相关信用状况。鼓励在全省交通建设行业的资质审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推荐评优等活动中查询应用。

3.鼓励社会主体在有关资源交易、贷款保险等活动中将从业主体信用状况作为依据和参考。

六、保障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落实,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发布等管理工作,加强已公开信息的动态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信用信息披露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擅自披露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擅自更改有关信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按其相应规定处理。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2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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