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说说投标那些事!
某设备采购项目第二包于9月12日开标,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落款日期为9月10日。评标委员会认定A公司投标有效期不足90日,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本项目第二包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上述内容已明确供应商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为开标日期。
另外,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没有就“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为落款日期还是开标日期的问题”要求投诉人进行澄清。因此,评标委员会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A公司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因此投诉事项成立,第二包中标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