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说说投标那些事!
A公司因对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称该项目中标后还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属于变相二次评审,增加供应商负担。
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准确描述了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时不需要响应供应商提供样品。另外,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在中标后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一套拟投入的样品供采购人参考,且参考后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也就是说,中标后提供的一套样品仅用于履约验收,并无证据证明采购人要进行二次评审。所以投诉事项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