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说说投标那些事!
最近听到一个有意思的项目:某勘查院办公设备磋商项目成交结果发布后,A公司认为成交供应商H公司所提供的响应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应判定为响应无效。因对质疑不满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查证了解到,该项目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A公司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没有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属于无效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及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A公司的权益,不符合依法质疑的情形。根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A公司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