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立体书第77期:医疗设备采购相关的5个类问题
医疗设备的重要技术,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吗?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一起采购吗?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医疗设备采购相关的5个问题。
1.某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心电监护仪每台(套)最低配置要求:主机一台、心电导联线2套、血压袖带2套。那么,医疗设备配置清单,哪些情形设为实质性条款,哪些情形设为评分因素,哪些情形可以要求提供不低于医疗设备配置清单的承诺函?
答:由于医疗设备应用于不同的医疗场景和需要满足不同诊断治疗的要求,采购人需要提供产品配置清单。医疗设备配置清单要求,属于实现功能、目标所必须的,应当设为实质性要求;属于选配件、易损件以及拓展使用功能的,可以设为评审因素。
在采购人不能完全确定产品配置清单时,可以告知供应商医疗设备应用场景和实现的目标,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满足医疗设备使用要求的最低配置清单及相关承诺,因每个产品不一样,相关承诺要注意差异性。
2.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于设备的重要技术要求,是否可以设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且由原厂制造商加盖公章”?
答:如果是采购人为了实现项目目标所必需的证明材料,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设备的重要技术证明材料,且加盖制造商公章。
但应该注意,该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否则,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实质性要求。
3.对已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维保,在采购需求中或采购文件中标明已有大型医疗设备的品牌或型号、要求提供原厂配件,但并未要求原厂(或厂家)出具授权、盖章等,是否合规?
答:合规。设备维保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维保设备的具体情况,如维保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商、购买时间等信息。否则,维保项目的服务范围、对象无法确定。
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实质性要求。但是设备维保项目要求提供原厂配件,并不违反该规定。
对于新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业绩情况及其管理能力等,避免出现买得便宜用得贵的情形。
4.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一起打包采购吗?
答:进口医疗设备和国产医疗设备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采购,也可以分为不同采购包采购,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的市场销售格局决定。采购进口医疗设备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不能拒绝国产医疗设备商参与投标。
5.采购医疗设备要求整机国产、一个部件进口,需专家论证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进口产品是指最终产品,而非产品零部件。但需注意,指定产品中的某零部件为进口,限制了供应商竞争,可能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果该部件为独立产品,采购该部件应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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