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包人应在公路施工分包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4-12-09 11:22:01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交规〔202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实施细则》规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实施细则》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交规〔2024〕3号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细则。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站等公路管理服务设施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分包,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公路工程中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整体结算,由分包人自行编制施工方案和组织完成全部施工作业并能独立控制分包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生产安全等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公路工程中实行施工分包的,承包人与具有相应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在工程总体通过交工验收后分包人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分包工程的维修,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就所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鼓励公路工程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推行标准化施工。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劳务合作,但禁止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区公路建设项目分包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本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委托监理人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施工标段实施分包监理。其合同管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资格、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核实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本单位人员身份,并依据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理。发现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发包人处理。

第八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者分项工程分包给满足相应条件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完成。其中,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其他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第十条  公路工程按照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者施工总承包发包的,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人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中标项目中负面清单以外的部分单位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定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包人。

公路工程施工按照单位工程单独发包时,设定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应当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承担施工。

分包人应对所承接的分包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得再进行施工分包,但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三)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四)单位工程设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工程及所含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条件。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第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可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项目专用施工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内容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认真审查分包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委托监理人对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发包人在施工及分包合同中补充相关合同专用条款,并委托监理人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八条 分包人应当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报监理人书面同意,承包人、监理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 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包括母公司承接公路工程后将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全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承包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及以上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者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全部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劳务合作企业承包的范围是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合作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人“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人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的;

(七)施工分包发包单位不是承包人且不属于违法分包的;

(八)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项扣除“管理费”后将剩余全部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人,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公路工程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企业的;    

(二)承包人将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的;

(三)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后期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进行分包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

(六)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施工分包违法:

(一)分包合同内容未经监理人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书面同意的;

(二)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三)承包人(分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第二十条规定的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一)劳务合作企业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

(二)承包人(分包人)未对其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培训和有效管理,由劳务合作企业自行负责施工方案编制以及相关试验检测、工程控制测量、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质量安全管理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以劳务合作名义进行施工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因为税收抵扣向对方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承包人或分包人应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 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对工程、质量、安全、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等情况。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公路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 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清偿。

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与分包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发包人不得因争议不按照相关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承包人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 强施工标段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向分包人按期结算分包款项,不得以预付工程款、借款等名义为由拖欠、延迟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

(四)发包人应当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五)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施工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和复制与分包相关的档案、文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人员执业证书、质量、安全等文件、资料;

(三)对分包事项进行调查,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等对施工分包检查和管理工作应当互相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路 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交工程〔20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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