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要求包括什么?哪些实质性要求可以用承诺函代替,哪些不可以?本期动漫视频来进行解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与资格条件一样,都具有“一票否决”的特点,资格条件是针对供应商提出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针对产品和服务提出的要求,是供应商必须要满足和响应的条件和要求。
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技术要求、合同条件和采购规则。技术要求是对采购标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要求,包括采购标的的参数、指标、配置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合同条件是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要求,包括合同中的工期、数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要求;采购规则是对采购活动有影响的游戏规则,包括缴纳保证金、最高限价、投标(响应)文件签署、文件格式等要求。实质性要求为不允许偏离事项,属于采购文件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不满足该项规定,投标(响应)无效。
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供应商应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响应的形式可以是文字、数字的描述。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均与项目需求和合同履行息息相关,一般不适宜用承诺制。但从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供应商投标(响应)负担出发,有的实质性条款可以用承诺函响应,前提是未中标(成交)前供应商不需要具备的条件,在履约时能够具备即可。例如服务项目中,可以要求供应商对驻场人员及服务内容提交承诺函响应;在货物采购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承诺履约时需要提供的货物数量的承诺函(不需要供应商投标、响应时就拥有相应的货物数量),还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维修保养服务期限作出承诺。
哪些实质性要求不可以使用承诺函代替呢?法律和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明确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应当使用声明函、承诺函。如: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中,实行品目清单制,供应商只有提供了有效的认证证书,才可以享受扶持政策,而不能提供承诺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响应)人的投标(响应)产品应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响应)无效”,以此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