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五答|医疗设备配置清单设为实质性要求或评分因素?还是承诺函?

政府采购信息网 蒋莉蓉 2024-11-29 21:26:22

需求论证和采购需求管理是一回事吗?医疗设备配置要求设为实质性条款或评分因素或承诺函,哪种合适?……在日前昆明举办的医院采购高质量发展高级研修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受邀为学员讲解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和采购文件编制要点,授课期间,曹石林现场解答了医院采购相关热点问题。

问题一:采购预算1000万以上货物项目需要进行社会性需求论证,之前填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表。采购中心说不是这个表格,询问相关部门让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法规内容,其实就是之前填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表内容。社会需求论证和采购需求管理是不是一个事儿?

答:开展需求调查是为了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需求管理是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采购人应根据单位内控制度,对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进行的审查确定,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参加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问题二:政府采购不得要求生产厂家授权作为资格条件。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生产制造商针对投标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或者统一售后服务承诺,是否违规?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制造厂家授权,是否违规?

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制造商针对投标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或者授权,只要该承诺,或者授权不作为资格要求或实质性要求,就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

要求中标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制造厂家授权,如果不涉及合同签订,不违规。但应考虑到如果中标供应商不提供,或者提供不了时怎么办?所以建议招标文件不要作此要求,以免采购人陷入被动。

问题三:某政府采购项目中,把质保期设为评审因素,如招标文件要求设备质保期三年,评分办法中设置“质保期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加1分”,是否存在重复评审情况?

答:不存在重复评审情形,但不建议这样设置。首先,不同设备的质保期各不相同,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质保期应符合国家执行标准,如果要求质保期长于国家执行标准,采购人实际上则要另外花钱。因质保期的长短与投标报价密切相关。对投标人来说,质保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越大,必然会增加投标报价。对采购人来说,质保期并非要求越长越好。

问题四:招标文件中对医疗设备的配置要求,如心电监护仪每台套最低配置要求:主机一台,心电导联线2套,血压袖带2套。请问医疗设备配置要求是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或者设为评分因素,抑或作为提供不低于医疗设备参数要求配置的承诺函,哪一种设置比较合适?

答:由于医疗设备应用于不同的医疗场景和诊断治疗要求,需要提供产品配置清单。医疗设备配置清单要求,属于实现功能、目标所必须的,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属于选配件、易损件以及拓展使用功能的,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在采购人不能完全确定产品配置清单时,可以告知供应商医疗设备应用场景和实现的目标,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满足医疗设备使用要求的最低配置清单及相关承诺,因每个产品不一样,相关承诺要注意差异性。

问题五: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于设备的重要技术要求,是否可以设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且由原厂制造商加盖公章”?

答:如果采购项目必须,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设备的重要技术证明材料,且加盖制造商公章。但应该注意,该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条件,也不能作为实质性要求。否则,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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