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被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还能参与投标吗?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行政命令,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责令停业整顿”属于“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和“限期整改”行政命令的组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是制裁性质的行政处罚;“限期整改”是纠错性质的行政命令;“停业整顿”,则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结合。
因此,“责令停业整顿”既包含了“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也包含了“限期整改”行政命令。“
因此,A公司“被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应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资格审查阶段,资格审查小组人员应当认定A公司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