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管理办法》规定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领域:
(一)住房保障领域。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其中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综合的30%,且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平方米;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原文如下: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住建委:
为规范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全市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并加强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预算安排建议,按年度拨付和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督促指导市级有关单位、有关区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和使用资金,组织开展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预算安排、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编制本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根据年度工程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方案,督促指导市级有关单位、有关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区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具体开展本区域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领域:
(一)住房保障领域。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其中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综合的30%,且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平方米;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第七条 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对于中央转移支付我市的补助资金,依据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进行分配;奖励资金在结合改造任务量的基础上,依据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重点对项目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综合考量上一年度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审计和绩效评价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调节分配。
对于市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结合全市工作任务量、上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审计和绩效评价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八条 住房保障领域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市级和各区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我市租赁补贴资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户数、补贴标准以及上年度资金支出规模等确定。
分配给某区的住房保障资金=(该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各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相应权重+该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各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相应权重)×(年度住房保障资金-租赁补贴资金)。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套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数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数为准。其中,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应权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年度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情况确定;依据相关权重分配的资金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领域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区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区的城中村改造资金=(该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各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应权重+该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各区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相应权重)×年度城中村改造资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拆除新建的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该区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户数×50%+该区城中村改造筹集安置住房套数×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户数中包含拆整结合中实施改造提升的户数。
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整治提升户数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数为准。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的相应权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年度拆除新建户数、筹集安置住房套数和整治提升户数计划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测算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各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40%+该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各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40%+该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各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10%+该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各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10%)×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计划数为准。
第十一条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领域资金采取因素法,根据各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区的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该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各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数×年度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
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套(间)数以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计划数为准。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依据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重点对项目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同时综合考量上一年度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审计和绩效评价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加权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并结合市级和各区各项任务量等因素调节分配。
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于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没有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得分的领域原则上可参与奖励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奖惩责任制度,加大项目和资金的奖惩力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区不得参与该领域奖励资金分配:
(一)在财政部天津监管局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中得分低于80分的;
(二)未完成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目标;
(三)上年度计划任务开工率未达到100%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未达到100%的;
(四)在被国家、市级通报和约谈中性质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在巡视审计、绩效评价、督查检查和各类通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其他不符合奖励资金分配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中央、我市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按规定修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中央和我市确定需要重点支持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显的区,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予以适当奖励。落实国家和我市督查激励要求相关资金从奖励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合理分配、及时拨付市级有关单位或下达区财政局,并抄送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20日内,将市级补助资金批复相关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市级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接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区住房建设委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将分配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对于提前下达的资金,要按照预算法要求将其编入本级年初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协调,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具体投向不交叉。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区有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区有关部门要强化本区域内项目监管,切实落实项目储备和推进机制,按照项目成熟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排序,严格项目审批,加强日常监测,按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避免出现“钱等项目”等情况。对于推进困难、无法继续实施以及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补助资金闲置一年及以上的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及时按规定调整,并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21〕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是平衡预算;二是偿还债务本息;三是建设楼堂馆所,包括: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行政会议中心,干部职工疗养院,其他各类楼堂馆所等;四是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包括:城市大型雕塑,景观提升工程,街区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不含项目主体必要的绿化配套),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等;五是房地产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主题公园及配套商业设施等;六是其他不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内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中,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区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参考市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并与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做好统筹衔接。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具体实施区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本区绩效评价报告。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级有关单位,区财政局会同区住房建设委对上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市级有关单位及各区自评结果进行评价,计算我市最终得分,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将评价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出具的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级有关单位或相关区人民政府,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区住房建设委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心城区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基〔2017〕61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基〔202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