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七个不准!浙江构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程监管

政府采购信息网 邢海红 2024-11-26 15:47:19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1月25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4〕1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构建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有必要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出台相应指导性文件。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了,实行分级监管、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规范投标行为等内容。涵盖了标前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标中的评标专家抽取、开评定标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标后的合同履约、信用管理等监管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情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等相关情况,视作投标弄虚作假。

原文如下: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督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或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统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根据分工对本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国高网新(改)建项目、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四)市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水运新(改)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市、县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分工由设区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自行制定,但涉及高速公路、普通国道项目的具体监管职责应由设区市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承担。

(五)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落实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要求,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全过程监管,具体为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备案、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开评定标监督、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投诉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合同履约、信用管理等标后监管工作。

三、招标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其中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的项目进入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七)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

招标人具体负责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提交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答疑澄清、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组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处理异议、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上报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招标人应遵守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有关规定,接受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等自主权。

(八)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尚未制定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类别,应当使用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支持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

(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招标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报负责监管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十)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进行备案,备案核查重点包括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是否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暂估价设置理由及依据(如有)、最高投标限价(或工程量清单预算)等。

(十一)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备案应通过网上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提交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代理合同(如有)、批复文件、公示情况说明等。

(十二)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招标人应严格控制暂估价比例,暂估价的设定应有充分的理由及依据。

四、投标

(十三)投标人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及时填报、完善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投标人对相关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十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填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情况、行贿犯罪情况、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重特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等相关情况,视作投标弄虚作假。

(十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以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提交的,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资购买。

(十六)鼓励探索采用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采用暗标形式的,投标文件暗标部分应当单独制作。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制作投标文件暗标部分,不得采用任何形式体现或者变相体现投标人身份信息。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

(十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且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外,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投标人在开标时间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并可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

(十八)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从交通运输部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其他项目应当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

(十九)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价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分的评标时间。

(二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发生评标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减少招标人代表数量或补抽更换。

(二十一)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如有)、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监督单位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6.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十二)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者投标人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审查确认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二十三)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二十四)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简述;

3.评标情况说明;

4.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5.异议处理(如有)、审查确认报告(如有);

6.定标报告(如有);

7.中标结果;

8.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二十五)开评标活动应由交易平台全程录音录像,音视频资料应由招标人统一存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随时备查。

六、其他

(二十六)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招标人应按照规定对异议进行答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 号令)规定进行受理、调查、核实、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十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省交通工程综合监管系统,协同建设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实现两系统贯通融合。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部门探索创新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方式和系统建设,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实现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按规定做好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范预警信息处置。

(二十八)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纪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安全;应当及时落实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提供监管所需的数据、信息、权限、通道、场所等,并及时推送监管所需数据,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三十)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上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履约监管,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或抽查,将合同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三十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明确。

(三十二)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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