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科研产品国内仅有两个品牌满足需求怎么采?

政府采购信息网 崔卫卫 姚华焘 2024-11-25 11:31:34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在采购人·高校·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上,解答学员提问

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只有工信部门可以认定吗?小微企业名录里查询的结果能够作为认定小微企业的依据吗?针对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评审标准中是否可以区分评审?……在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近期举办的采购人·高校·采购代理机构座谈会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就学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1.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只有工信部门可以认定吗?小微企业名录里查询的结果能够作为认定小微企业的依据吗?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是由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来认定,“中小企业主管 部门”在不同地区名称不一,有些地方习惯称为工信部门。

2.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未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仅提供了第一次响应总报价,同时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提供分项报价属于必须响应项,应该怎么办?

答: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应采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包括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其投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未明确供应商响应文件组成,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九条规定,造成谈判(磋商)小组无法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即无法确定实质性响应谈判(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一条、21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3.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人想要采购进口产品,需组织进口产品论证且获得主管部门同意。但是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国产品牌设备以低价的方式参与,这种情形如何保障采购人采购设备的质量?

答: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下简称248号文)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为了保障采购的设备质量,采购人应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经过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可以将必须的功能、指标作为实质性要求,其他作为评审因素,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

4.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项目,评审标准中是否可以区分评审?例如提供的国产设备需满足国内某个标准,提供的进口产品需满足欧盟CE认证或欧盟 RoHS认证等。

答:对国产设备和进口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审标准,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5.医院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属性可以定性为工程吗? 实验室装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归在设备安装工程费中吗?

答: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采购项目含有两个以上采购对象,按31号文无法确定其项目属性时,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若设备安装属于建筑工程范畴,即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装的过程中进行的,那么这部分费用应当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若设备安装独立于建筑工程之外,例如一些机械设备的安装,那么这部分费用则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6.在设备采购中,若一个科研产品全国范围内仅有两个品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如何选择采购方式?

答: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还可以进行的情形只有三种:一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但竞争性谈判是公开招标失败的情况下对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由于谈判是低价成交,因此不一定能成功。

二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根据214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三是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提交最终响 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7.《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如果是400万元的实验室设备项目,其中仅有一项为进口设备,预算10万元,需要做需求调查吗?400万元的实验室设备项目,其中有两个采购包为进口设备,预算分别为70万元和80万元,需要做需求调查吗?

答:开展需求调查的目的是通过开展需求调查,对获得的“可用信息”进行市场分析、比对,结合政府采购预算及资产配置标准等,制定符合实际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四类强制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中的第三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该项规定没有金额限制。所述问题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8.对于响应文件“一厚两薄”,如何应对?可以认定其响应无效吗?

答:投标(响应)文件“一厚多薄”是指在所有供应商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一厚”即有一份投标(响应)文件厚度厚,反映递交该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意愿强烈;“多薄”即多份投标(响应)文件厚度薄,反映递交该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中标(成交)意愿不强,甚至无中标(成交)动机又积极参加采购活动、技术指标参数负偏离较多甚至不实质性响应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又以此参加采购活动。

投标(响应)文件“一厚多薄”可能涉及投标(响应)动机的存疑情形,该项目可能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的行为。此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应予以重点关注、核实,必要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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